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18242709522269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请有关部门给予回复
来信时间: 2021/07/11 18:27
来信内容:
尊敬的汪书记: 我们是2000年梅山梅南路老酒厂边原廖家银(已去世)开发的商品房业主,在近期业主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县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廖家银开发的商品房土地没有缴纳出让金,属划拨性质,没有转为商业用地,现业主转户个人需补缴出让金,并按现在每平方650元标准执行,经测算,户均摊2万元左右。为此,我们业主有几个问题请有关部门给予回复: 1.廖家银开发的商品房土地没有缴纳出让金,就可以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而且还办理了房产证,职能部门是怎么监管的,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2.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让我们业主个人承担,而且还是按照现在每平方650元标准补缴,有没有政策依据,是否合理? 3.我们业主强烈建议:开发商廖家银没有缴纳的出让金,让我们业主补缴,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应该按照当年标准补缴,不应该按现在标准执行。 以上是我们业主建议,请相关部门尽快给予回复。 业主联系电话:18905647755
回复内容
答复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时间: 2021/07/16 08:39
回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三点问题现回复如下:

1.经查询您反映问题土地登记档案,该宗地原使用权人为金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6月23日登记发证,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档案登记也为划拨用地,且无任何材料证明为出让。该宗地取得使用权时,相关法规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开发以何种方式供地,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才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市场价应以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确定,但按照规定应不低于该地块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即650元/㎡。

3.根据相关政策,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理由按照过往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是违规行为,故您户补办协议出让应以提交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申请时点政策和标准办理。

您反映的问题已与您电话沟通,宣传解释原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相关政策,请理解。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请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科(电话:735687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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