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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0000110100000/201910-00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日期: 2019-10-10 10:3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8-06 00:00:00
来源单位: 县中药产业中心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9-08-0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秘〔2019〕85号 词: 中药,西山,药库,奖励,金寨

关于印发金寨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10-10 10:30 来源:县中药产业中心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秘〔201985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86


金寨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中药产业发展,建设“西山药库”,打造中药强县,根据六安市《关于全面推进“西山药库”建设的意见》(六办发〔201852号)、金寨县《关于加快“西山药库”建设助推精准脱贫的意见》(金政办〔2018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寨灵芝、金寨天麻、金寨茯苓、黄精、石斛、桑黄等特色道地中药材的育种、种植、产品研发及加工、品牌创建及宣传推介、市场营销等环节;中药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质量监管平台建设;中药大健康产业园、中药特色小镇及博物馆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是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大户。从事中药生产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县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4、 积极参与产业扶贫;

5、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中药农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四条  基地建设方面。支持企业或大户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基地。鼓励企业优先流转贫困户、易地搬迁户的经营土地,优先利用抛荒地,对当年新发展天麻、茯苓、白及等规范化栽培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最高补贴30万元;对当年新发展灵芝、霍山石斛、黄精、桑黄规范化栽培基地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贴3000元,最高补贴30万元。(鼓励灵芝立体栽培、无土栽培,以节约土地,立体栽培的以架栽层数累计)。大棚栽培的,根据智能大棚、钢架大棚、简易大棚等级和造价投入按照每平方米造价20%15%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种源保护方面。鼓励中药材企业依托生态和药材资源优势,建设珍稀药用植物种源保护基地,对新建并通过认定的面积30亩以上种源保护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建设、维护成本1000元,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六条  良种繁育选育方面。支持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菌种厂)利用金寨野生种源,建基因库和种子库,选育出抗病、抗逆、高产、适宜规模化种植的优良品种,通过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报中药材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对新发展种苗基地,新建食药用菌菌种标准化车间、年产菌种20万棒以上的,按照总投入10%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种植标准方面。牵头起草并申报中药材种子(菌种)标准、栽培标准、药材标准,获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一项奖励3万元;获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为地方标准的,一项奖励5万元;获行业标准认定的,一项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一项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中药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八条  中药研发方面。对新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批文),完成生产工艺及标准备案,并在县内投入生产的(包括转让并过户),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号批文)的企业(包括转让并过户),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标准研究的企业,生产工艺及标准备案后,在本县生产的,给予申报备案成功的每个品种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奖励5万元。

第九条  中药饮片方面。牵头开展道地药材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制定标准报省级药监部门收载并发布的,每个品种奖励5万元。

第十条  GMP认证及设备购买方面。中药企业建设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中药保健品规范化生产车间500平方米以上,获GMP认证(生产许可)的,每条生产线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添置生产机械设备按照总投入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方面。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中药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当年新通过“十大皖药”示范基地验收,取得授牌的企业,规模50亩以上的,按净面积1000/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获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牵头申报并注册中药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个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对牵头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注册的,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品牌宣传推介。县内中药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宣传金寨中药产品一个月以上的,奖励2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做广告宣传金寨中药产品一个月以上的奖励5万元;在县外高速公路两边高炮宣传、高铁站、机场固定宣传牌宣传金寨中药产品一年以上的,每处标准宣传牌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县内中药企业参加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展览、展销、推介会的,奖补展位费和交通费。

 

第五章  中药商业及服务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县内中药企业药品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扶持政策。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省级(不局限安徽省)医保目录每个药品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建设集中式中药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中药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中药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县中药材产业技术联盟、中药材协会组织协助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开展技术服务、质量规范、品牌宣传、营销服务等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工作经费奖补。

 

第六章  奖补申报及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申请奖补资金时要有项目建设方案,并按照“乡镇(园区)初审、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中心审核、县西山药库建设工作领导组审定”的程序,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达标情况等,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按时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中心及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验收报告,确定扶持基数,报经县西山药库建设工作领导组批准,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资金。

对中药农业项目,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中心每年6月和12月各组织一次验收。中药工业项目和中药商业及服务业项目每年底验收一次,项目环评、规划、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设立中药产业发展(西山药库)专项引导资金,包括市政府下达的支持“西山药库”建设专项资金及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和监督管理主体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加强项目资料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西山药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金寨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doc

金寨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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