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40560/201907-00262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 2019-07-29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7-29 00:00:00
来源单位: 科商经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六安市金融监管局关于防范非法集资重点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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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融监管局关于防范非法集资重点问题的解读

2019-07-29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科商经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六安市金融监管局关于防范非法集资重点问题的解读

一、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涉及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和风险承担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使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正规金融服务需进一步加强,加之银行存款收益较低、股市剧烈震荡等,难以满足民众投资需求,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

二是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性不断增强。当前,犯罪分子往往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通过各类广告大肆宣传造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三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监管规则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就行,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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