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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2009-00067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日期: 2020-09-30 15:47:0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1-08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0-01-0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金寨县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2020〕3号 词: 教师队伍建设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金寨县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30 15:47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修订的《金寨县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8日


金寨县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

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推动金寨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金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刻领会《意见》、《实施意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抓实抓好,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教师地位、待遇等各项举措。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师德师风

第四条  健全完善中小学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按照与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管党建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委教育工委统


一领导和指导中小学党建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工作活力。选优配强学校党组织书记,对高中、实验学校和其他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定期开展党组织书记轮训,提升党组织书记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党员教师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教师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争做“四有”好教师。

第五条  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三个传播、三个塑造”等一系列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心无旁骛,潜心育人。

第六条  创新师德教育,规范师德管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立德与树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开展“师德标兵”、“师德先进集体”评选工作,大力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树立身边楷模,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强化师德考核,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教师资格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着力解决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侵害学生利益等问题。严格师德惩处,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金寨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教职工有因违反师德师风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当年不得评优,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学年度量化考核中直接定为“较差”等次。

第三章   编   制

第七条  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新机制。县委机构编制部门按学段动态核算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采取“区域统筹、保障急需、用后返还、动态流转”的管理办法,用于保障临时急需和阶段性用编需求。县教育局在核定的中小学校编制总额内,按照学校布局、班额、生源、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学年度动态调整,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中小学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学校要确保教师实名制信息的真实、全面、完整。县委编办将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检查,严禁超编进人、超限额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管理人员和超比例配备非教学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确需临时借用人员的,按县借用人员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学校不得自立政策允许教师提前离岗休息或脱岗从事其它工作。

第四章   招   聘

第九条  坚持“省考、县管、校聘”的准入制度,在学校编制和岗位总量内配备教师。县教育局于每年11月提出下一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县委编办审核编制使用计划,报县委编委批准后实施。每年除通过省里公开招聘教师、争取特岗计划补充教师外,适当放宽年龄、限定户籍等条件,为边远教学点、初中定岗招聘教师,重点解决边远地区学校“人难派、留不住”问题。定岗招聘工作由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财政局组织实施。新招聘教师原则上一律分配到乡镇缺编中小学任教,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试用期一年。因产、病假及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学校教学的,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返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的退休教师临时代课。

第十条  实施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每年力争定向培养本土化、全科型小学教师指标100名以上,逐步解决乡村小学、教学点师资不足、不优问题。

第五章   调配流动

第十一条  教师流动的原则:总编控制,优化结构,均衡配置。新招聘教师原则上在定岗学校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流动(特岗教师3年期满留任者,在定编单位继续任教满2年后方可申请)。从县城到农村、从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夫妻双方均为教师且分居的,5年(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内可根据个人要求或工作需要申请流动。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学校在编制限额缺人的,采用设定条件、公开选调的方式配备。县教育局在每年暑期提出配置计划和编制使用计划,县委编办审核,报县委编委批准后,从县内农村学校任教满3年以上的教师中选调。选调工作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选调学校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选调人员一律实行高职低聘。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外的学校教师,受到国家级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且任教满5年以上的、特级教师、援疆援藏教师和特殊紧缺人才等,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要求,经县委编委批准后,可调入县城规划区学校任教,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限制。对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县域外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县人才办通过“绿色通道”引进至县内学校任教。

第十四条  在农村中小学任校长(正职)职务5年以上,且连续3年量化考核优秀的,可根据县城规划区学校班子配备需要,安排到城区学校任职,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限制。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跨编制单位之间平行流动,由本人提出申请,流入、流出学校根据编制和学科余缺等情况签出明确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每年六月集中受理并提出教师流动方案,商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实施。流动以解决夫妻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超编分流、学科教师富余分流等为主。凡流入单位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流动人员一律实行高职低聘。

第十六条  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实验学校内部人员交流,由学校按照辖区学校编制和需要在每年暑期进行,交流率原则上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

第六章   支  教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优秀教师到条件艰苦、师资紧缺的学校任教;建立县域内县城、集镇中小学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支教制度。县城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特级教师评选、省市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定等,需要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经历;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培训、辅导乡村教师;有计划地选派农村学校校长、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上挂学习。

第七章   培  训

第十八条  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强化乡村全科小学教师培养,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县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安排的国培、省培、市培及县级教师培训,积极参加校本研修活动。完成上级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教师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评优评优及资格注册的条件之一。鼓励教职工通过自学、成人教育进行教育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或教育硕士学历提升学习。

第二十条  实施中小学教师领航工程,构建选拔、培养、使用、管理于一体的中小学名师梯级建设体系,建立县级名师工作室,培养一支县内知名、县外有影响的名师队伍。

第八章   请  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需请假的,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填写《金寨县中小学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分类审批。病假30天、事假10天以内的由县直属学校审批,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0天的上报县教育局审批。病事假期满后,请假人要按时返岗销假,否则视为旷工。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审批病事假,否则一经查实,一律以旷工论处,并按人事管理法规和纪律处理申请人和审批人。

第二十二条  全年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予年度考核。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7天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连续达到10至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达到20至30天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30天的,予以解聘。产假、婚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和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职称聘用、晋升工资、奖励惩戒的主要依据。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师德考核优秀,年度考核才能定为优秀等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每年教师节期间,县级表彰奖励50—100名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建立在乡村长期从教教师荣誉制度,按照国家、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精神,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乡村教师的职业成就感。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违纪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局《金寨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地位待遇

第二十六条 落实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强化保障和管理,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第二十七条  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全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全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育人,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修订完善教师量化考核方案和学校绩效考核制度,以师德表现、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关心乡村教师生活,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九条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县人社局会同教育局采取区分学段、总量核定的办法,统一核定县域内不同类型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总量,并建立县域内各类中小学教师分布和岗位数使用情况台账。县教育局在人社局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细化各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数,报人社局备案后实施,并实行学年度动态调整。对超结构比例严重的学校采取“退二聘一”、“退三进二”的办法实施评聘。在乡村连续任教满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评聘一级、高级教师职务。

第三十条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体现以人为本,突出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克服职业倦怠,激发工作热情。

第十一章    校   长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按照中组部、教育部《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和资格,规范选拔任用工作。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中小学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以交流轮岗。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校长办学治校能力,打造高品质学校。加强校长学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加强校长后备人才培养,每3年选拔培养一期,每期选拔培养50名。

第十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教育部门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县委编办、县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的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保障教师权益的意见,定期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督查,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施的重大问题。县教育局将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县委编办、县教育、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校长对本单位教师队伍管理负主要责任,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安徽金寨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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