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审计署、审计厅于2017年至2019年先后印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省、市审计机关已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二、制定政策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严格按照审计法定权限行使监督权,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再搞“凡投必审”、“以审代结”。同时,在不违背上级要求的前提下,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管,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在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行为,维护我县投资市场秩序,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降低资金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三、文件制定过程
2020年10月,县审计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金寨实际,起草了《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县审计局召开了三次局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修改《办法》,又分别于元月8日、2月5日先后两次召开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9个乡镇、9个县直单位和4家协审中介机构,参与谈论《办法》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2021年1月26日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经过多轮修改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1年3月11日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形成常态化管理。
五、文件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办法》从明确审计范围及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明确审计开展方式,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项目审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明确审计时限为3个月;明确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的事项等方面对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
六、创新措施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方式,交由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总投资额较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取摇号、谈判等竞争择优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并将出具的结果文件抄送审计机关登记,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审。不再以具体的金额进行划分。
2.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县审计局先后2次召集了18个政府本门、4家中介机构出谋划策、集思广益,在广泛征求大家意见后确定结果;先后4次向县领导专题汇报,并取得县领导批示,得到县领导首肯;《办法》基本与《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内容一致,便于实施。
下一步,金寨县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执行该政策,由县审计局具体负责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对《办法》进行评估,不符合实际的条款,或上级部门有新要求、或县域经济发展出现新态势,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的程序进行修订。
联系人:金寨县审计局 黄龙
电话(传真):0564-7062358
地址:金寨县政府大楼5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