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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83H/202103-00006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公告,通告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日期: 2021-03-12 14:30:37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3-11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审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1年3月11日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审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061483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2021〕2号 词: 财政资金 金融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21-03-12 14:30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金寨县审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1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县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方式,交由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总投资额较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取摇号、谈判等竞争择优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并将出具的结果文件抄送审计机关登记,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含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县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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