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金寨县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质量发展专项基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奖补一次。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聘任首席质量官、颁发证书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组织,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5万元及以上部分)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奖补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要求负责组织上述奖补的受理、审查、批准;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结果进行资金审核、拨付。
第六条 申请相关奖补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提供材料及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拨付的,逾期不予补办。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