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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MB189996X1/202105-00008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商贸、海关、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意见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日期: 2021-05-03 16:35:42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5-02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1-05-02 16:35:42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县科商经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062177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金政〔2021〕24号 词: 食盐管理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03 16:35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 来源: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2021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食盐市场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六政〔201923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县食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重点工作

)坚持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以确保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注重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县科商经信局与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县科商经信局主管全县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执行县盐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工业盐管理办法,全县盐业企业产销管理,政府储备食盐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推进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应急机制等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专营中违法经营案件查处,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牵头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县域内各类盐业违法案件,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侵权假冒等行为;县发改委负责指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县卫健委负责县域内食盐科学补碘监测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涉盐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公安局)

(三)明确规范经营标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1.规范经营主体资格。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商场超市、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和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等食盐终端客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条件,设备、仓储条件等应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最基本的“A”要求。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跨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具备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主体资格,不得自主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跨区经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等方式,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

2.规范购销渠道。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

3.规范批发销售行为。食盐批发企业应通过本企业员工自行开拓市场,自行发展零售商或终端用户,直接开展批发销售,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受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的物流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企业的配送清单进行配送,无配送合同和配送清单或配送清单不规范者不得配送,不得转卖转批食盐,不得以其他各种形式以配代销。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从事虚假宣传,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查处、打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

(四)加强工业盐等产销管理

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切实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县科商经信局、农业农村局要分别督促工业盐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工业副产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对违者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五)完善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落实《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订《金寨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府储备食盐的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根据全县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体系,食盐储备不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督促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县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补贴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六)落实信用体系建设

严格将进入金寨市场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盐业协会和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盐业重大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制定对应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影响食盐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

(七)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食盐加碘量标准,我县区域内的食盐产品的碘含量标准为1833mg/kg(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此范围不一的(依法依规针对特定人群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除外)一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

)建立食盐应急机制

研究制定《金寨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全县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盐业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食盐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最普及的民生商品,更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将食盐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品种,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守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健康。(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坚持依法治盐,保证食盐市场安全稳定县市场监管局要稳定盐业市场专业化监管队伍,实行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开展日常巡查、县乡联动检查、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强化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加大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用盐市场综合治理,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的监管格局,守住食盐销售安全、食盐质量安全、食盐价格安全的底线,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加大食盐安全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进购买食盐。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提高群众科学补碘意识。加强打击制贩假盐宣传,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和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和违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公安局)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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