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项,项目名称为“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对赌博的;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的;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对赌博的;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的;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基准为:
对该项6种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及其处理情况,公安机关没有处以罚款的,我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一万元至贰万元的罚款,公安机关已经给予了治安处罚的,我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