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19241402130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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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小区内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挑拣式”参照法规 |
来信时间: | 2021/12/28 19:14 |
来信内容: |
本人近期某天骑电动自行车沿小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准备通过左前方的电子门行人通道,由于左侧有停靠车辆遮挡视线未发现岔路口有车辆驶出,便继续行驶,遂之一辆小型客车从岔路驶出,在小区内部发生碰撞。交警出警后认定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首先对于责任判定我表示不服,我将依法申请行政复核,但我想咨询如下问题:
住宅小区内甬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定义,不属于道路,该交警在处理此次事故过程依照第七十七条参照此法进行判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并非故意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所以此次我被认定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警在处理过程只字未提该条法规,要求我全部承担双方损失是否合理?交警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法规条款,类似“挑拣式”参照法规,这种执法是否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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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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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2/01/06 12:56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已安排交管大队与您对接沟通,告知具体事宜,如有疑问,可致电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咨询,咨询电话:0564-716501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