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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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各企业、县直各单位、市民朋友: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面向公众、企业和各单位征集《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3年8月8日-9月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邮件至37956828@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环北路桂花苑南门城管局(邮编: 237300)。
(四)联系电话:0564-2716006,蒋主任。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8日
《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六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全县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城管局负责,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含长输管线燃气)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城管局负责、长输管线县发改委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配合)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非法经营燃气(醇基燃料)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含长输管线)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徽省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对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城管局负责。长输管线发改委负责)
对未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局负责)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科商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科商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城管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住宅、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储藏室等违规存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排查劝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城管局牵头,县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处罚。加强固定摊群点和流动摊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用气意识。(县城管局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城管局负责)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对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无燃气警示标识,钢瓶超载、倒放、叠放等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局负责)
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科商经信局负责)
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醇基燃料)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燃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情况,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区住宅楼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整治,由梅山镇牵头,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等部门配合;城区非住宅楼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整治,由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梅山镇等单位配合(各乡镇高层住宅使用瓶装液化气整治由各自属地政府负责)。
针对未安装天然气紧急切断阀的8户商业用户,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督促用户安装到位,华润燃气要落实主体责任,紧盯重点用户加强排查、整治(县城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华润燃气公司配合)。
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托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开展工作,各乡镇、各部门确定数量不等的县级检查员,填入附件3,报送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整治工作主要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选取一人作为系统管理员,填入附件4,管理本部门检查人员及企业录入情况,各乡镇及其他部门管理企业由检查人员边检查边录入,防止录入企业未检查率过高被省市通报(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全面压实安全责任
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责任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网格治理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谨防出现燃气管理中的漏洞和盲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既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许可,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燃气建设、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科商经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县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估,不能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规范要求的,要进行提升改造,对未限期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督促燃气企业加快排查整改居民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用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快组织实施居民燃气橡胶软管更换工作。(县城管局负责)
落实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中转站等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县发改委牵头,县城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县城管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核。(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配合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相关要求,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城镇燃气及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举措,确保燃气安全运行。(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突出“案例教育法”,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宣传、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患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中旬起至2023年11月)。
在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全县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宣传培训。县、乡镇(街道)分级开展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形式认真学习《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3825-2021)《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检查“十看十查”》等内容,进一步明确餐饮经营单位、居民用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景点等燃气用户检查内容和标准,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检查人员要通过培训熟知检查标准、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怎么改”,切实提高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2.排查方式。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科商经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3.建立台账。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 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4.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5.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6.督导检查。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本行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县城管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科商经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县城管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属地责任。我县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乡镇、各部门需于9月1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附件3、附件4报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向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本通知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县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及时向县安委办、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省、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城管局自6月22日起,按照领导安排部署,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县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了摸排,基本掌握了居民及非居民燃气用户情况。自8月1日起,结合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省、市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8月8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四、主要内容
进一步规范我县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增强政府对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支持我县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气瓶充装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执法。
2. 全面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责任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3. 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整个方案旨在通过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提升燃气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1 |
金寨县应急局 |
建议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核负责部门增加行政审批局,整治行动从9月中旬开始。 |
2 |
金寨县消防大队 |
建议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3 |
来电反馈 王先生158****2478 |
建议燃气整治考虑商住大厦燃气安装问题。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9月12日 16时29分
2023年8月8日-9月7日,县城管局向社会征集对《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3条,采纳3条,特此说明。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金寨县应急局 |
建议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核负责部门增加行政审批局,整治行动从9月中旬开始。 |
采纳 |
已纳入方案考虑 |
2 |
金寨县消防大队 |
建议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采纳 |
已纳入方案考虑 |
3 |
来电反馈 王先生158****2478 |
建议燃气整治考虑商住大厦燃气安装问题。 |
采纳 |
已纳入方案考虑 |
文件
关于印发《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安〔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省、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六大问题”
1.重点排查整治企业充装、经营“问题气”。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配送工业丙烷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气瓶充装许可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重点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企业违规在市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县市场监管局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对在排查期间发现经营用户使用问题瓶、问题阀等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关停。(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牵头,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重点排查整治“问题管网”。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徽省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对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城管局、县发改委牵头,县住建局、重点工程处、梅山镇、白塔畈镇、吴家店镇配合)
4.重点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50Kg“气液双相”气瓶、同一场所使用两种燃料、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相应罚款。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餐饮企业“瓶改管”,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县科商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城管局、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重点排查整治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问题
1.重点排查整治高层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楼房,下同)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问题。全面摸清我县高层住宅瓶装液化气用户使用底数,建立专项整治底数清单,推动高层住宅瓶装液化气用户“瓶改管”,确保我县高层住宅燃气(液化气)瓶改管专项整治顺利完成。(梅山镇牵头,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华润燃气公司配合)
2.重点排查整治非住宅高层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问题。全面摸清我县高层非住宅瓶装液化气用户使用底数,建立专项整治底数清单,推动已具备“瓶改管”条件的用户开通天然气。对不具备“瓶改管”条件的用户及时查封劝导,确保我县高层非住宅燃气(液化气)“瓶改管”“气改电”专项整治顺利完成。(县住建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管局、县应急局、梅山镇、华润燃气公司配合)
3.重点排查整治物业监管漏洞问题。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行为监管与排查。要把好小区大门关,严禁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进入小区给高层居民配送瓶装液化气。非住宅高层建筑,物业公司要加强监管,严禁向高层配送瓶装液化气。(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牵头,各小区物业公司配合)
(三)深入排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
1.重点排查整治企业非法充装问题。企业违规充装销售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气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或“黑气瓶”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城管局、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发挥“一瓶一码”气瓶溯源系统作用。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加强对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尤其是为无码瓶充装液化气的企业,要从严从重处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重点排查整治企业未按照要求入户安检或随瓶安检问题。推动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配送人员管理责任,明确配送人员及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督促配送人员认真做好随瓶安检及燃气配件安装;管道燃气企业要按照要求开展入户安检,对餐饮企业等用户定期安检,做好安全用气的监管,加大对安全用气的宣传力度。(县城管局、县交通局牵头,各燃气经营企业配合)
4.禁止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气。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及配送人员签订承诺书,严禁企业为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气行为,排查整治期间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城管局牵头,各燃气经营企业配合)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
针对我县燃气安全领域存在问题,县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加强统筹协调,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牵头,按照重点任务分工负责,分辖区组织摸底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治牵头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整治全覆盖。排查整治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切实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增量。
(三)长期坚持阶段(2024年7月起)
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设在县城管局,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分区域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压实责任。燃气专项整治专班要加强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村(社区)监督责任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网格治理作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谨防出现燃气管理中的漏洞和盲点。
(三)完善平台建设。要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发挥燃气监管平台作用,加强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衔接,实现各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使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可以做到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闭环式运行。
(四)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展板、公益广告、宣传车等宣传方式,全面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宣传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把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后一米”。
(五)按时报送资料。各乡镇、各部门于9月19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报送本周工作开展情况(附件3)。本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及县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联系人:潘孝焜,联系电话19855995542,邮箱752081514@qq.com。
附件:1.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高层建筑整治责任分工
3.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成员名单
组 长:叶章科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郑学培 县应急局局长
陈善文 县城管局局长
成 员:冯少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竣生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能源局局长
穆道舜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春辉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登东 县城管局党组成员,环管中心主任
赵 辉 县科商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开龙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开发区分局 局长
陈福青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汪立志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总督学
王 明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遵初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汪全德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金融监管局局长
王成华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刘会兵 县交通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再军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县委卫健工委专职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颜兆宇 县文旅局党组成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晓鸣 县融媒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附件2
高层建筑整治责任分工
第一组:县城管局为牵头单位,任务706户(负责小区:金都首府、水岸春天、柳树新村、金江新城、渼树公馆、香江名座、思源雅苑)。成员由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消防大队、梅山镇政府、相关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派人组成。
第二组:梅山镇政府为牵头单位,任务851户(负责小区:金园学府)。成员由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消防大队、梅山镇政府、相关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派人组成。
第三组:县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单位,任务625户(负责小区:惠民家园、明汇城、蓝城、荣耀城、幸福家园、金桂苑、金鑫国际佳园、金鑫豪园、中央城、明辉城、金江西苑、香港花园、世纪新城、明耀城、书香文苑、金诺公馆、盛世学府、兴业华庭、学府春天、亚夏小区、正和一中、金盛广场、桂花苑、翰林新苑、红石雅居、御景园、书香佳苑)。成员由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消防大队、梅山镇政府、相关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派人组成。
第四组:县应急局为牵头单位,任务690户(负责小区:橘子洲、仙花佳苑、仙花雅苑)。成员由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消防大队、县应急局、梅山镇政府、相关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派人组成。
第五组:县市监局为牵头单位,任务764户(负责小区:书香弘苑、书香雅苑)。成员由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消防大队、梅山镇政府、相关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派人组成。
第六组: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城区非住宅高层整治工作。成员由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消防大队、梅山镇政府、相关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派人组成。
附件3
金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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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分工 |
责任单位 |
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县城管局负责,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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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输管线)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县城管局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委(负责长输管线)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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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
|
4 |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
|
5 |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县应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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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非法经营燃气(醇基燃料)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
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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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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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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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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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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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长输管线)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徽省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对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
县城管局负责,县发改委负责长输管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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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交通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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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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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科商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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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科商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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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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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城管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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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住宅、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储藏室等违规存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排查劝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
县城管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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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处罚。加强固定摊群点和流动摊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用气意识。 |
县城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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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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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
县城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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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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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对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无燃气警示标识,钢瓶超载、倒放、叠放等行为加强监管执法。 |
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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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
县应急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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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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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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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醇基燃料)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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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压实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管理责任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网格治理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谨防出现燃气管理中的漏洞和盲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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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既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许可,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燃气建设、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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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
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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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各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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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 |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县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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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估,不能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规范要求的,要进行提升改造,对未限期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并关停。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督促燃气企业加快排查整改居民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用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快组织实施居民燃气橡胶软管更换工作。 |
县城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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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中转站等用地需要,确保安全。 |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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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 |
县发改委牵头,县城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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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市、县(区)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
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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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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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 |
县城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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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逐步推进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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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相关要求,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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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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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城镇燃气及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举措,确保燃气安全运行。 |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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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案例教育法”,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
县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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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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