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9月14日前反馈至县住建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住建局邮箱(1747210495@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060525,詹主任。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梅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并参照六安市住建局、六安市自然资源局、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建市函〔2021〕9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政府委托县住建局进行征收。由县住建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1)住宅每平方米38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5元。
(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0元。
(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57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7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高等教育、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3)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社区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有关减免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填写《金寨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附表),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落户开发区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招商局初审,落户开发区外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投创中心初审),经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财政局确认,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减免。
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2)县住建局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3)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金寨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
金寨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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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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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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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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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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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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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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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征条件 |
口1.军用房(不合经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口2.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口3.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口4.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 口5.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口6.其他符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相关免征规定的。 文件名称: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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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减征条件 |
口1.非社区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口2.其他符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相关减征规定的。 文件名称: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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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 |
实收: |
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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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行政审批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住建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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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当前,是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好城市建设工作,提升群众幸福感、满意度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金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县住建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六安市住建局、六安市自然资源局、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建市函〔2021〕986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8月初,县住建局对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摸排,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等方式,基本掌握了按规定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以及单位、个人情况。
第二阶段,形成初稿。8月12日,我局经办股室结合调研情况,研究酝酿后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初稿。
第三阶段,征求意见。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面向社会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全文该文件共分八条。第一条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介绍,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和缴清时间。第三、四、五、六条介绍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流程,并明确了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第七、八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以及其它说明。
五、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性基金收缴政策,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3年 9月9日收到线下邮件反馈:
宛**堂(174***495@qq.com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能不能参照市一级标准。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9月18日 8时54分
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县住建局向社会征集对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2条,采纳1条,不采纳1条,特此说明。
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线上反馈 (先**(2023/09/04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的具体地点或办理窗口位置在哪? |
采纳 |
明确业务办理地点,方便企业办事 |
2 |
邮件反馈 (2023年9月9日宛**堂(174***495@qq.com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能不能参照市一级标准。 |
不采纳 |
市县级情况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此文件出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
文件
该文件暂未印发,待文件印发后将及时公布,特此说明。
解读
该文件暂未解读,待文件印发后将及时公布解读,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