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30908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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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反映金寨交警大队执法问题 |
来信时间: | 2023/09/08 12:32 |
来信内容: |
交管12123上面查询到我本人的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地点在梅山湖路与莲花山路交叉口,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下午18:14
我在此申明2023年8月15日我本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并不在金寨,而且我本人在江苏省骑电瓶车一直都是佩戴头盔。我本人怀疑有人在金寨被查询到违规信息后虚假报了我的身份证号,而且我电瓶车只有一台一直在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师范大学内停放,暑假期间从未起出去过。因为这个违法信息,可能导致我科目四考试需要重考,并且拿不到驾驶证,我需要尽快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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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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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3/09/11 16:42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该起交通违法行为系您亲属(未成年人)谎报您的个人信息所致,我单位对其批评和教育。经了解,您科目四考试已经通过,并不会受此情况影响。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其它不清楚的地方,可致电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卫警官咨询,联系电话:13856425546。 金寨县公安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