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3101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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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金寨县申请生育津贴政策为何与全国不一致? |
来信时间: | 2023/10/17 08:17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医保局有关领导你们好,今年我媳妇剖腹产生男孩一名,经过到县医保中心了解领取生育津贴需要再生育后6个月后领取相关生育津贴。同时了解到弟媳在合肥9月剖腹产生男孩子一名,经过了解在次月满足条件即可领取生育津贴。本人也通过之前的同事在不同地域咨询了相关生育津贴领取便利性上均可实现生后次月即领取,为何单独金寨这项生育津贴政策与相关省市和县区不同?拉长了生育津贴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当前国家鼓励生育,鼓励生育的同时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并没有那么便利性。希望与全国接轨至少与合肥市接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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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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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3/10/19 15:03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享受生育报销和生育津贴最低缴费期限是地方根据基金运行等情况自定政策,各地规定不一。根据我县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企业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要求生产之前连续交满6个月(补缴不算)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平产5个月、剖宫产5个半月)连续缴费即可享受生育津贴,发放金额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您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寨县医疗保险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64-7062125。(已与来电人联系,来电人表示满意)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