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10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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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关于烟花禁放和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的困惑 |
来信时间: | 2024/01/08 08:10 |
来信内容: |
1、想问下今年烟花还是像去年一样禁放吗,是否有文件明令禁止,如果有的话,那为啥元旦那么多燃放烟花和孔明灯的?基层森林防火任务又不重要了吗?为啥有派出所在场而不制止?
2、微信朋友圈烟花售卖层出不穷,各种各样,是否有许可证,是否合法?重要的是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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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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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4/01/12 17:22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县城区及相关单位场所目前依然处在禁放烟花爆竹期间,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金政秘 [2022]219号),我县新老城区及相关单位场所禁放范围内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禁放工作由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梅山镇等相关单位参加。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的,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视情节给予2万至10万元的行政处罚;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县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自2023年11月以来,没收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1500余箱,行政拘留4人,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强打击力度。同时希望广大群众不要在朋友圈购买烟花爆竹,购买时需选择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点才能确保安全。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如有其它不清楚的地方,可致电金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咨询,联系电话:0564-2702019。 金寨县公安局 2024年1月12日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