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114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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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母亲尿毒症低保问题 |
来信时间: | 2024/01/14 19:10 |
来信内容: |
我的母亲在2022年患上尿毒症父亲年迈且收入低微儿子到了结婚的年纪想买个房子结婚,是否对母亲的低保有影响(汤家汇镇 瓦屋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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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汤家汇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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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4/01/16 08:08 | ||||||||||
回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1月15日已安排专人与您进行电话沟通,向您宣传解释了相关政策,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不是取消低保的决定性条件,低保的动态调整主要是根据家庭整体经济条件进行研判。根据六政办秘〔2022〕78号文件中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投资人信息,且注册(投资)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一)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十二)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您有其他问题,可向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64—7739001或0564—7739460。 汤家汇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