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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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4月14日前反馈至金寨县财政局,如到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反馈渠道: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邮箱:ahjzxczj@163.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财政局(邮编: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359058
金寨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征集文件等)、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的,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人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书面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相关人员对履约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三、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
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履约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向供应商发送验收通知。除涉密情形外,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货物的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如采购方式为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的项目等),可适当简化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直接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一)成立履约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确保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参与本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负责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并按照验收档案进行管理。
前期参与本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二)确认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履约验收基本依据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作出书面记录。
(三)严格开展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节点、分期验收。
(四)出具履约验收意见。履约验收结束后,履约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报告,由履约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签署。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出具分节点、分期验收意见。
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
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验收意见报告前向履约验收小组说明情况,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采购人应当对履约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履约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四、资金支付和档案管理
履约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采购人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
对于验收合格、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同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涉及分期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分期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一致。
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履约验收小组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履约风险审查、履行履约验收责任的,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参考文本)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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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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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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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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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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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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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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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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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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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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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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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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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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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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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请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确定的验收时间和地点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
附件2-1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货物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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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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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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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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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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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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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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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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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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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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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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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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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货物清单 |
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等 |
技术、性能 指标等 |
运行状况及安装调试等 |
质量证明 文件 |
售后服务 承诺 |
标准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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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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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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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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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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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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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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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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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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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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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该表为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2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服务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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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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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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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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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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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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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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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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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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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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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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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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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设备 配备情况 |
标准 |
服务承诺实现 |
合同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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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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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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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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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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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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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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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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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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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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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3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工程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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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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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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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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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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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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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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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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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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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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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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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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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施工内容 |
施工进度 |
施工质量 |
施工人员 配备情况 |
施工设备 配备情况 |
标准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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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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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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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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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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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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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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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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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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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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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为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管逐渐由事前事中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而履约验收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采购结果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为强化履约验收的“最后一公里”管控作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金寨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印发了《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中提出的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相关议案,我局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认真研究委员建议,结合工作实际,集体讨论、研究规范履约验收管理重点工作。2024年3月9日,安排专人起草《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初稿。2024年3月12日,书面征求各股室、局各单位意见,2024年3月15日,经多次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就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主体和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全文共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范围。第二章是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采购人职责。第三章是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主要规定了供应商经内部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收到验收申请后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第四章是资金支付和档案管理。主要规定了采购人依据验收结果进行资金支付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五章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主要规定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3月20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刘**
修改意见:第二章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中,“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建议添加“采购文件”改为“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修改后在合同履约环节各自的验收责任更加明确,可采纳。
3月21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张**
修改意见: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中,“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语句有些不通顺,是否可以修改为“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货物的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服务的采购项目”。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 修改后表述更准确,可采纳。
3月30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王**
修改意见: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一章中,采购人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建议将涉密项目单独说明。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社会代理机构无涉密项目代理资质,需要由集采机构代理,应做特别说明,可采纳。
4月3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冯**
修改意见:第四章关于项目资金支付的时限,提到“对于验收合格、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单位内部报账手续繁琐,能否延长至15个工作日。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中明确规定了资金支付时限,不采纳。
4月7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黄**
修改意见:在资金支付一项中,说“采购人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请问工程项目是否可以例外?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添加单独条目。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工程类项目另有规定,应添加说明,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4月16日 16时57分
2024年3月15日-4月14日,《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5条,采纳4条、不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第二章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中,“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建议添加“采购文件”改为“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
采纳 |
修改后在合同履约环节各自的验收责任更加明确,可采纳。 |
2 |
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中,“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语句有些不通顺,是否可以修改为“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货物的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服务的采购项目”。 |
采纳 |
修改后表述更准确,可采纳。 |
3 |
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一章中,采购人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建议将涉密项目单独说明。 |
采纳 |
社会代理机构无涉密项目代理资质,需要由集采机构代理,应做特别说明,可采纳。 |
4 |
第四章关于项目资金支付的时限,提到“对于验收合格、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单位内部报账手续繁琐,能否延长至15个工作日。 |
不采纳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中明确规定了资金支付时限,不采纳。 |
5 |
在资金支付一项中,说“采购人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请问工程项目是否可以例外?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添加单独条目。 |
采纳 |
工程类项目另有规定,应添加说明,采纳。 |
文件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金财购〔202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院),安徽金寨干部学院(金寨县委党校),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征集文件等)、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的,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涉密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人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书面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相关人员对履约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三、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
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履约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向供应商发送验收通知。除涉密情形外,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货物的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服务的采购项目(如采购方式为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的项目等),可适当简化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直接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一)成立履约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确保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参与本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负责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并按照验收档案进行管理。
前期参与本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二)确认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履约验收基本依据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作出书面记录。
(三)严格开展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节点、分期验收。
(四)出具履约验收意见。履约验收结束后,履约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报告,由履约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签署。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出具分节点、分期验收意见。
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
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验收意见报告前向履约验收小组说明情况,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采购人应当对履约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履约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四、资金支付和档案管理
履约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采购人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
对于验收合格、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同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涉及分期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分期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一致。
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履约验收小组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履约风险审查、履行履约验收责任的,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参考文本)
金寨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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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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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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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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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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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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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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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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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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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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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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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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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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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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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请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确定的验收时间和地点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
附件2-1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货物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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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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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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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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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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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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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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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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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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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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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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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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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货物清单 |
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等 |
技术、性能 指标等 |
运行状况及安装调试等 |
质量证明 文件 |
售后服务 承诺 |
标准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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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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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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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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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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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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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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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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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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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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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该表为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2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服务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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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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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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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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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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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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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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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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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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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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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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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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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设备 配备情况 |
标准 |
服务承诺实现 |
合同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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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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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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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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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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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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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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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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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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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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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3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工程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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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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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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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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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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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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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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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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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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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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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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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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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施工内容 |
施工进度 |
施工质量 |
施工人员 配备情况 |
施工设备 配备情况 |
标准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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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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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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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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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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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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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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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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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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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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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为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解读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4月24日,金寨县财政局印发了《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金财购〔2024〕3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主体和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让各预算单位更加全面详细了解此项政策,现将《通知》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随着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管逐渐由事前事中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而履约验收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采购结果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为强化履约验收的“最后一公里”管控作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金寨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印发了《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量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事关整个项目采购质量,事关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事关政府采购形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整个采购全流程的关键环节,对于防范采购风险,保障采购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全面、责任不清晰、程序不规范、措施不具体、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必要制定相关制度。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中提出的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相关议案,我局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认真研究委员建议,结合工作实际,集体讨论、研究规范履约验收管理重点工作。2024年3月9日,安排专人起草《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初稿。2024年3月15日,征求县相关单位及政协委员意见及公众意见,经多次修改补充,最终形成并于2024年4月24日印发《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履约验收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助力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
五、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明确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通知》规定。但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依据主要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是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是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主要规定了供应商经内部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收到验收申请后启动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告。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货物的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服务的采购项目(如采购方式为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的项目等),可适当简化验收流程。
第四章是资金支付和档案管理。主要规定了采购人依据验收结果进行资金支付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采购人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对于验收合格、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同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主要规定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通知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创新举措
此通知是我县首次印发文件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提出要求,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付款、验收监督的主体责任,规范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大依法采购、依法验收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转变采购人思想误区,提高其依法采购、依法验收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能力,从而把履约验收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在线公开功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等主体的社会监督。
(三)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监督检查。会同监督股等相关股室不定期开展履约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将履约验收管理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
八、名词解释
(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三)采购代理机构:本通知中特指受采购人委托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的,与采购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
九、解读人信息
解读单位:金寨县财政局
解读人:政府采购管理股 王影
咨询电话:0564-7359058
地址:金寨县财政局5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