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应急局牵头拟制了《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5月15日前反馈至县应急管理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信件。发送至县应急管理局邮箱(jzxyjzhzx@163.com)。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经济开发区金梧桐政务中心1412(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联系电话:0564-7064359,户主任。
金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8.2 事故分级
8.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和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跨乡镇(开发区)、跨多个行业领域或社会影响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县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8.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县级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县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全县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库信息。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区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县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及时研判、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金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乡镇(开发区)的预警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或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以及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局提供支持。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达到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4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还应根据市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县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县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财政、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及相关领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5 信息发布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协调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县人民政府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较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六安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
12.《六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六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8.2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分析研判、处置相关舆情。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常用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和码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码头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武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寨监管支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全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金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二、总体考虑
该预案在总体思路上:一是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负责制。二是坚持强化预防预警和应急保障措施。三是坚持压实政府分层级应对责任,强化部门应急责任。四是坚持统一领导,明确县级和县级层面以下组织指挥机制。五是坚持突出企业基层,落实风险管控、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责任。
三、起草过程
2023年8月,县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修订(编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将县政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修订(编制)任务分解到县直有关部门,参照《六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流程,由县应急局负责编制《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基础上,形成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四、工作目标
规范全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主要内容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六、创新举措及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预案适用范围。该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县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二)组织指挥体系。县级层面,县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三)现场指挥。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四)响应分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七、保障措施
建立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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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与否 |
理由 |
1 |
县科商工信局 |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中科商工信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应删除 |
采纳 |
采纳、符合实际 |
2 |
县住建局 |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住建局: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城县”删除 |
采纳 |
修改后表述更为通顺 |
3 |
线下电话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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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2中的“县区”改为县 |
采纳 |
修改后表述更为准确 |
4 |
线下电话反馈 |
6.6技术保障中的联系制度,联系改为联席。 |
不采纳 |
联系制度在此处为正确表述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5月31日 16时51分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过意见征集库收到线上线下意见4条,其中采纳3条,不采纳1条,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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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1 |
县科商工信局 |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中科商工信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应删除 |
采纳 |
采纳、符合实际 |
2 |
县住建局 |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住建局: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城县”删除 |
采纳 |
修改后表述更为通顺 |
3 |
线下电话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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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2中的“县区”改为县 |
采纳 |
修改后表述更为准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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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技术保障中的联系制度,联系改为联席。 |
不采纳 |
联系制度在此处为正确表述 |
文件
关于修订《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安〔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修订《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金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8.2 事故分级
8.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和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跨乡镇(经济开发区)、跨多个行业领域或社会影响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县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8.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2.1.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详见附件8.3。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库信息。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县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区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县区应急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和调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金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乡镇(经济开发区)的预警由县应急部门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报警,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携带检测、监测等设施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疏散。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重伤人数在1—2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局提供支持。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上报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局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达到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省、市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还应根据市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市级以上应急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级应急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派出工作组与危化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县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应急、财政、发改、工信、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应急部门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及相关领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及检测、监测等设施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5 信息发布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协调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的采访。
4.6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县人民政府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较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县应急局及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县应急局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10.《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皖应急〔2021〕80号)
11.《六安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2021版)
12.《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政秘〔2021〕33号)
13.《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政办〔2021〕33号)
14.《金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政办〔2021〕59号)
15.《金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政办秘〔2022〕44号)
1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8.2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分析研判、处置相关舆情。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常用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科商工信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含液化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和码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码头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局: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县退役军人局、县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