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510001 |
---|---|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对《金政办〔2023〕5号》文件中不明白的事项烦请解释一下 |
来信时间: | 2024/05/10 09:24 |
来信内容: |
尊敬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您好!我想请问一下,金政办〔2023〕5号文件“金寨县自建房屋建设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出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需另行审批;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应当重新审批,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地上住宅、附属用房等应当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中的“原批准用地范围”是不是我原房屋产权证的土地使用面积?如果我按原确过权的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面积建房是不是只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不需要另行审批?镇里收到办理规划许可证材料后10日内必须给我办理规划许可证?(南溪镇)
|
答复单位: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 ||||||||||
---|---|---|---|---|---|---|---|---|---|---|---|
办理时间: | 2024/05/15 11:30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原批准用地范围”指的是原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使用面积及四至界限。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或南溪镇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564-5210036、0564-7726023。 2024 年 5月 14 日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