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金寨县财政局 征集时间:[ 2024-06-10 00:00 ] 至 [ 2024-07-10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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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710日前反馈至金寨县财政局,如到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反馈渠道: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邮箱:ahjzxczj@163.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金寨县财政局(邮编: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359073  王皓文

 

金寨县财政局  

2024610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提高价款结算审核质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备案制和复审制分类管理。其中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1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单项工程结算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复审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为协审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照备案制和复审制项目分类,向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或复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责任,授权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委托协审机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复财政部门可根据绩效管理或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需要,对备案制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并对复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协审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一批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七条 全县共享协审机构分为重点项目协审机构和涉农项目协审机构,分别负责县直部门(国企)实施的重点项目、乡镇实施的涉农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确定协审机构第二阶段审核业务,同时应加强评审质效管理,当协审机构在途复审制项目协审业务达到2项时,暂停协审机构任务分配,考核奖励期除外

第九条 对涉密项目或者通过公开采购无法满足审核要求的特殊项目,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协审机构,但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十条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结算资料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程结算口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

(三)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工程量及单价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各项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签证是否按规定审批,相关方签字是否齐全有效,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复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结算送审函、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施(竣)工图、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审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接收后,原则上不予补报或重报,因漏报、少报结算资料影响复审结果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项目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作退审处理。

第十四条 协审机构及其协审人员在承办协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落实回避制度。

(一)参与过协审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价款结算编制的;

(二)参与过协审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初审工作的;

(三)与被审核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影响审核公正事项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协审服务合同中约定,协审机构自建设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并按以下期限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具体时限(以下时限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为:

(一)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20天内完成;

(二)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项目,30天内完成;

(三)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45天内完成;

(四)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天内完成。

除协审机构自身原因外,特殊复杂的项目,协审机构经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协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责任,对结算审核成果质量和出具的审核结论性文书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协同财政部门加强协审机构审核结果的质量控制,并建立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协审机构存在争议的,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或进行咨询。对争议、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办理。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审核结果或故意拖延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推进,经协审机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可暂停审核,暂停审核超60天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作退审处理。

 

第四章  审核费用标准及结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备案登记后的工程结算价款,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的全部工程费用,并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和进行项目决算。

第十九条 审核服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概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对工程结算价款综合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超出10%部分的审核服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相关费用中扣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服务费用包括基础审核费和绩效审核费,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重点项目:基础审核费根据送审金额分段费率计算,即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按万分之八(8‱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项目,按万分之七(7‱);5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项目,按万分之六(6‱);绩效审核费按审减额的百分之三(3%)计算。

(二)涉农项目:基础审核费按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二(2‰)计算;绩效审核费按审减额的百分之四(4%)计算。

(三)抽查复审项目:基础审核费按送审金额的万分之五(5‱)计算;绩效审核费按审减额的百分之十(10%)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协审机构时,原则上审核服务费用不得突破本办法支付标准且不得低于本标准的80%。按收费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第二十二条 通过框架协议委托的协审项目,审核服务费用不得高于30万元。审核费用高于30万元项目(即送审金额高于20000万元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采购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流程

 

 

 

附件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审核工作流程

 


类型

流程

复审制

备案制

县直部门(A1

乡镇(B1

县直部门(A2

乡镇(B2

 

200万元(含)以上项目

1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项目

建设单位送审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价款结算送审函及项目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满足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受理,并接收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委托选择协审机构申请表扫描件至指定电子邮箱。

乡镇通过固定涉农协审机构开展项目审核。

 

 

确定协审机构

财政部门于每周一,组织纪检、建设单位、协审机构开展现场公开摇号确定。

 

从重点项目协审机构中摇号确定1家协审机构。

从涉农项目协审机构中摇号确定1家协审机构。

从重点项目协审机构中摇号确定3家协审机构供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协审机构下达协审确认函。协审机构在次日内到财政部门领取项目资料。

 

交接协审资料

财政部门向协审机构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协审机构对资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资料意见。

建设单位与协审机构完成协审资料交接。

项目现场踏勘

协审机构接收项目资料后,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协审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开展项目现场踏勘,并形成工作底稿。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开展项目现场踏勘,并形成工作底稿。

形成审核初稿

协审机构形成项目审核初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经财政部门初审后,进一步完善。

协审机构形成项目审核初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进一步完善。

开展多方对账

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协审机构、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协审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对账,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形成定案报告

协审机构按照管理办法时限要求,按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报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存档。

项目档案移交

协审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项目相关资料。

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按照结算金额、实施主体分为四类【即A1类:县直部门200万元及以上项目;B1类:乡镇200万元及以上项目;A2类:县直部门1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项目;B2类:乡镇1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项目】,分别按照复核制与备案制进行分类管理。财政部门抽查复审项目比照复审制工作流程进行。

 

 

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3月份,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职能划转县财政局承担,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提高价款结算审核质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印发了《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三、起草过程

   1.形成文件草稿。在参照中央、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4月份草拟了《办法》初稿。

     2.会议讨论修改。610日,多次会议研讨,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在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中的责任划分、需提交财政部门复核的工程项目范围、项目报审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复核结果的质量考核等,大体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条),主要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及审核范围。

第二部分(第条至第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的确定和涉密等特殊项目协审机构确定

第三部分(第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协审机构的审核时限、建设单位需要报送审核的项目范围、报审资料及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审核结果的运用、相关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等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纪问题,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部分(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费用的标准及结算原则

第五部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条)明确《办法》施行的时间等事项。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7359073
来信来访渠道
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金寨县财政局(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ahjzxczj@163.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620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

修改意见:第三条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1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单项工程结算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复审制”能否调整为“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1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复审制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修改后与省发改委的招标限额保持一致。

 

621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

修改意见:第八条:“当协审机构在途复审制项目协审业务达到2项时,暂停协审机构任务分配”建议修改为“3”。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为加强评审质量管理,控制在途业务数量。

 

630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

修改意见:第六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一批全县协审机构”增加“全县共享”四字,改为“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一批全县共享协审机构”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修改后可以使框架协议的使用范围更广。

 

73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

修改意见:关于“审核费用高于30万元项目(即送审金额高于20000万元项目),通过公开采购确定”可否改为按原有程序进行摇号确定。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应通过公开采购确定,不采纳。

 

77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

修改意见:第二十一条中“按收费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因现在项目成本增加较快,能否提高保底标准至1500元。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结合我县项目实际情况,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7月15日 16时30分

2024610-710日,《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5条,采纳3条、不采纳2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1

第三条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1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复审制能否调整为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1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复审制

采纳

修改后与省发改委的招标限额保持一致。

2

第八条:当协审机构在途复审制项目协审业务达到2项时,暂停协审机构任务分配建议修改为3

 

不采纳

为加强评审质量管理,控制在途业务数量。

3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一批全县协审机构增加全县共享四字,改为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一批全县共享协审机构

采纳

修改后可以使框架协议的使用范围更广

4

关于审核费用高于30万元项目(即送审金额高于20000万元项目),通过公开采购确定可否改为按原有程序进行摇号确定。

 

不采纳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应通过公开采购确定,不采纳。

5

第二十一条中按收费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因现在项目成本增加较快,能否提高保底标准至1500元。

采纳

结合我县项目实际情况,采纳。

 

 

文件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提高价款结算审核质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备案制和复审制分类管理。其中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1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单项工程结算价款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复审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为协审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照备案制和复审制项目分类,向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或复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责任,授权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委托协审机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复财政部门可根据绩效管理或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需要,对备案制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并对复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协审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一批全县共享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七条 全县共享协审机构分为重点项目协审机构和涉农项目协审机构,分别负责县直部门(国企)实施的重点项目、乡镇实施的涉农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确定协审机构第二阶段审核业务,同时应加强评审质效管理,当协审机构在途复审制项目协审业务达到2项时,暂停协审机构任务分配,考核奖励期除外。

第九条 对涉密项目或者通过公开采购无法满足审核要求的特殊项目,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协审机构,但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十条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结算资料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程结算口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

(三)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工程量及单价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各项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签证是否按规定审批,相关方签字是否齐全有效,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复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结算送审函、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施(竣)工图、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审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接收后,原则上不予补报或重报,因漏报、少报结算资料影响复审结果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项目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作退审处理。

第十四条 协审机构及其协审人员在承办协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落实回避制度。

(一)参与过协审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价款结算编制的;

(二)参与过协审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初审工作的;

(三)与被审核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影响审核公正事项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协审服务合同中约定,协审机构自建设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并按以下期限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具体时限(以下时限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为:

(一)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20天内完成;

(二)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项目,30天内完成;

(三)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45天内完成;

(四)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天内完成。

除协审机构自身原因外,特殊复杂的项目,协审机构经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协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责任,对结算审核成果质量和出具的审核结论性文书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协同财政部门加强协审机构审核结果的质量控制,并建立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协审机构存在争议的,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或进行咨询。对争议、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办理。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审核结果或故意拖延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推进,经协审机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可暂停审核,暂停审核超60天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作退审处理。

 

第四章  审核费用标准及结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备案登记后的工程结算价款,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的全部工程费用,并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和进行项目决算。

第十九条 审核服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概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对工程结算价款综合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超出10%部分的审核服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相关费用中扣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服务费用包括基础审核费和绩效审核费,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重点项目:基础审核费根据送审金额分段费率计算,即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按万分之八(8‱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项目,按万分之七(7‱);5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项目,按万分之六(6‱);绩效审核费按审减额的百分之三(3%)计算。

(二)涉农项目:基础审核费按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二(2‰)计算;绩效审核费按审减额的百分之四(4%)计算。

(三)抽查复审项目:基础审核费按送审金额的万分之五(5‱)计算;绩效审核费按审减额的百分之十(10%)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协审机构时,原则上审核服务费用不得突破本办法支付标准且不得低于本标准的80%。按收费标准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费。

第二十二条 通过框架协议委托的协审项目,审核服务费用不得高于30万元。审核费用高于30万元项目(即送审金额高于20000万元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采购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流程

附件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审核工作流程

 

类型

流程

复审制

备案制

县直部门(A1

乡镇(B1

县直部门(A2

乡镇(B2

 

400万元(含)以上项目

1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内项目

建设单位送审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价款结算送审函及项目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满足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受理,并接收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委托选择协审机构申请表扫描件至指定电子邮箱。

乡镇通过固定涉农协审机构开展项目审核。

 

 

确定协审机构

财政部门于每周一,组织纪检、建设单位、协审机构开展现场公开摇号确定。

 

从重点项目协审机构中摇号确定1家协审机构。

从涉农项目协审机构中摇号确定1家协审机构。

从重点项目协审机构中摇号确定3家协审机构供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协审机构下达协审确认函。协审机构在次日内到财政部门领取项目资料。

 

交接协审资料

财政部门向协审机构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协审机构对资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资料意见。

建设单位与协审机构完成协审资料交接。

项目现场踏勘

协审机构接收项目资料后,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协审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开展项目现场踏勘,并形成工作底稿。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开展项目现场踏勘,并形成工作底稿。

形成审核初稿

协审机构形成项目审核初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经财政部门初审后,进一步完善。

协审机构形成项目审核初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进一步完善。

开展多方对账

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协审机构、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协审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对账,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形成定案报告

协审机构按照管理办法时限要求,按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报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存档。

项目档案移交

协审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项目相关资料。

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按照结算金额、实施主体分为四类【即A1类:县直部门400万元及以上项目;B1类:乡镇400万元及以上项目;A2类:县直部门1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内项目;B2类:乡镇1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内项目】,分别按照复核制与备案制进行分类管理。财政部门抽查复审项目比照复审制工作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