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61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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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关于投诉金寨县公安局的相关说明 |
来信时间: | 2024/06/15 10:01 |
来信内容: |
事件原委:2024年6月12日晚8:30分,金寨县橘子洲小区16栋电梯困人,后电梯维保单位前往现场进行处理,解救被困人后,被困人员与电梯维保人员发生口角并殴打电梯维保人员,此事已报警处理结束。被困人员为:董*亮,身份信息不详。
该被困人员在被困期间用脚踢电梯门已宣泄自身情绪,导致电梯门出现凹陷损坏,我物业单位前后两次协商无果,并后期拒绝接听电话。
2024年6月15日我物业单位获取电梯维保单位给予维修报价单,合计金额5530元。2024年6月15日我物业单位报警希望取得帮助,派出所反馈让我物业方起诉当事人。我物业方对派出所态度表示不满,主要汇聚一下两点: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损坏他人财物达5000元以上的应当做刑事立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希望派出所同志给予我单位相关处理态度,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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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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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4/06/17 16:49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我局现代产业园区派出所余警官联系,联系电话:0564-7358110。 金寨县公安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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