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全县政府粮食储备监管效能,拟修订《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zxfgw@yeah.net
(三)书面信件:邮寄至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发改委204室(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方式:贾主任,0564-7359319。
附件:《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征求修订意见稿)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征求修订意见稿)
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全县政府粮食储备监管效能,现征求《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修订意见稿,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我县政府粮食储备监管,确保储备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金寨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金寨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细则》等有关制度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粮食储备,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所称承储单位,是指承担县政府粮食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政府粮食储备进行执法检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事项由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涉及储备粮利费补贴等财政资金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政府粮食储备活动中的市场秩序、交易行为等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政府粮食储备信贷资金方面的,由县农发行负责。
第二章 执法检查原则
第四条 分级负责。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发行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政府储备粮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属地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政府储备粮食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责任主体。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的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执法检查内容
第七条 收购检查。承储单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食品安全和政府粮食储备政策情况,坚决打击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打“白条”和“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库存检查。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仓储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账务检查。政府粮食储备的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及分账管理情况。
第九条 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承储单位执行政府粮食储备有关轮换、财政补贴和出入库质量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储粮库区安全生产。承储单位库区粮食保管安全规范、防火、防汛、防盗、防潮、储粮药剂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执法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双随机”抽查平台,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信用检查。不断完善承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准,依法建立完善权威、可查询的承储单位信用记录数据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检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检查”。充分运用“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探索推行远程检查、移动检查、预警防控的非现场检查,强化检查信息综合运用。
第五章 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检查对象的库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仓储设施及检化验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检查对象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对检查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拍摄存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数据,完整记录监管情况。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在接受监管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如实报告政府粮食储备库存的相关情况,提供相关原始凭证、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不同意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
(四)服从并执行检查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的知情权。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进行陈述或申辩。
(四)对检查人员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发行,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的问题,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县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通报(报告)制度。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纳入检查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实施联合惩戒。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查实的相关承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按管理权限进行移送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302号)、《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六政办〔2021〕1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县政府粮食储备监管,确保储备粮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3.《金寨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细则》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增强文件的科学性,5月底我局认真研学了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在6月1日-10日期间,为全面掌握基本情况,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到有关粮食入统企业进行调研,摸清实际情况,形成初步数据;在6月中旬期间,组织有关股室结合上级文件,完成起草文件初稿;6月23日-6月27日经过单位内部讨论、有关专家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决定于7月4日-8月3日期间,通过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分为六个部分,明确了执法督查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权责规定,规范了对督查结果的处理,目的在提升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督查的精准性,实现监管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监管格局的系统转变,提升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效能,增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4日-2024年8月3日,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修订意见征集稿共收到来自线下电话反馈意见3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与否 | 理由 |
1 | 何先生 (线下电话反馈188****6956) |
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粮食储备, 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建议注明先储备粮食是否涉及成品粮储备,应该明确。 | 不采纳 | 储备粮食已经包含成品粮储备和原粮储备,不再单独列出。 |
2 | 江先生 (线下电话反馈138****9118) |
第三章第八条,数量、质量、储备安全;粮食安全备受关注,建议粮食质量、储存平直、化学药剂残留、重金属、真菌霉素等,建议给予明确, | 不采纳 | 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3 | 刘先生 (线下电话反馈189****9612) |
第一章第三条,将县发改粮食物资储备局,改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不采纳 | 结合规定篇幅和上级文件,写为粮食物资储备局符合行文要求。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8月5日 16时29分
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县发改委向社会征集对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的修订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线下渠道以及其他渠道的反馈意见3条,其中采纳0条,不采纳3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与否 | 理由 |
1 | 何先生 (线下电话反馈188****6956) |
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粮食储备, 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建议注明先储备粮食是否涉及成品粮储备,应该明确。 | 不采纳 | 储备粮食已经包含成品粮储备和原粮储备,不再单独列出。 |
2 | 江先生 (线下电话反馈138****9118) |
第三章第八条,数量、质量、储备安全;粮食安全备受关注,建议粮食质量、储存平直、化学药剂残留、重金属、真菌霉素等,建议给予明确, | 不采纳 | 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3 | 刘先生 (线下电话反馈189****9612) |
第一章第三条,将县发改粮食物资储备局,改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不采纳 | 结合规定篇幅和上级文件,写为粮食物资储备局符合行文要求。 |
文件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征求修订意见稿)
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全县政府粮食储备监管效能,现征求《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修订意见稿,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6日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我县政府粮食储备监管,确保储备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金寨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金寨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细则》等有关制度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粮食储备,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所称承储单位,是指承担县政府粮食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政府粮食储备进行执法检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事项由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涉及储备粮利费补贴等财政资金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政府粮食储备活动中的市场秩序、交易行为等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政府粮食储备信贷资金方面的,由县农发行负责。
第二章 执法检查原则
第四条 分级负责。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发行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政府储备粮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属地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政府储备粮食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责任主体。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的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执法检查内容
第七条 收购检查。承储单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食品安全和政府粮食储备政策情况,坚决打击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打“白条”和“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库存检查。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仓储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账务检查。政府粮食储备的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及分账管理情况。
第九条 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承储单位执行政府粮食储备有关轮换、财政补贴和出入库质量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储粮库区安全生产。承储单位库区粮食保管安全规范、防火、防汛、防盗、防潮、储粮药剂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执法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双随机”抽查平台,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信用检查。不断完善承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准,依法建立完善权威、可查询的承储单位信用记录数据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检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检查”。充分运用“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探索推行远程检查、移动检查、预警防控的非现场检查,强化检查信息综合运用。
第五章 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检查对象的库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仓储设施及检化验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检查对象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对检查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拍摄存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数据,完整记录监管情况。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在接受监管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如实报告政府粮食储备库存的相关情况,提供相关原始凭证、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不同意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
(四)服从并执行检查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的知情权。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进行陈述或申辩。
(四)对检查人员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发行,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的问题,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县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通报(报告)制度。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纳入检查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实施联合惩戒。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查实的相关承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按管理权限进行移送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6日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背景: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执法权责加大,执法行为更趋规范严格,需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和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机构改革后,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执法手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承担起中央储备监管职责,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从规章层阶加以规范,以适应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需要。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金寨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金寨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细则》。
二、制定意义
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有关单位在省级储备粮和地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程序要求,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并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更强可操作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增强文件的科学性,5月底我局认真研学了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在6月1日-10日期间,为全面掌握基本情况,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到有关粮食入统企业进行调研,摸清实际情况,形成初步数据;在6月中旬期间,组织有关股室结合上级文件,完成起草文件初稿;6月23日-6月27日经过单位内部讨论、有关专家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决定于7月4日-8月3日期间,通过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5日-6日,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进一步修订实施细则,8月6日按照发文流程正式印发文件。
四、工作目标
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以《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大储备监管力度,严格行政处罚、强化监督问责,强力推进法治粮储建设。
五、主要内容
《金寨县政府粮食储备执法检查暂行规定》分为六个部分,明确了执法督查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权责规定,规范了对督查结果的处理,目的在提升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督查的精准性,实现监管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监管格局的系统转变,提升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效能,增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六、创新举措
通过修订的关于粮食储备执法检查的规定,最大的创新举措就是内容完善,既明确了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实际,也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大储备监管力度,严格行政处罚、强化监督问责,强力推进法治粮储建设。
八、解读机构信息
解读部门:金寨县发改委
咨询电话:0564-7359319
办公地址:金寨县江店江环北路县发改委2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