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827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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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建议 |
来信标题: | 养老机构不能成为老人的“监狱” |
来信时间: | 2024/08/27 09:12 |
来信内容: |
最近去了康养中心,有一个现象令人不安,就是养老机构都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连中心大门都出不去,一些老人哭着求着想回家,但没有直系亲属的允许,康养中心不放人也不敢放人。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它是自然人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自然人参加政治、文化、社会、诉讼等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康养中心这种不准外出、不准回家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建议:1、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入住养老机构必须征得老人本人的同意,而不能仅仅根据赡养人即子女的意见,当老人要求回家时,养老机构依法是不能拒绝的。2、应创造条件允许老人外出。3、老人外出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制定出一套合法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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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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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4/08/30 15:48 | ||||||||||
回复内容: |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并认真听取了您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金寨县养老机构所有老年人入住前均由老年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与机构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需本人自愿和监护人同意,包括特困供养老人,不存在强制集中供养情况。 根据民政部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出入院服务规范》,我县养老机构建立了规范的出入院管理制度,实行有管理的出入,严格执行老人入院评估制度,依据评估结果提供分级分类照顾服务,对自理能力良好,走失风险低的老人,经登记可自由出入养老机构;对自理能力差,走失风险高的老人,确需外出的,可由家属或护工陪同外出。既不是自由出入,更不是禁止出入。 关注老人情绪变化也是养老机构日常安全排查的重点内容,对不适应或不愿意在养老机构生活的,有强烈出院要求的老人,一定会及时联系监护人安排离院。同时在机构日常运营中也会经常性组织一些文化娱乐活动,重视心理情绪疏导工作,帮助融入集体生活,消解孤独、病痛带来的负面情绪。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寨县民政局联系,联系电话: 0564-705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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