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4年9月14起至2024年10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邮箱(921524432@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施佳星 0564-7051319。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审批工作。
第三条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37类的建设项目(皖环发〔2022〕34 号文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环境影响报告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料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对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民生工程项目,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la.ah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纸质版,一式四份;
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窗口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第十条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大小采取函审、现场评审等方式组织评审),应当即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受邀技术专家应当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对技术评审结论负责。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环评文件采取的评价技术路线及评价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正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因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情形导致项目未通过评审的,技术专家应给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技术评审的,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技术专家签字确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第十四条 针对选址比较敏感、生产工艺复杂、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后,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需提炼项目基本情况形成上会材料提交至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根据项目行业类别和污染物排放特征等征求空气环境股、水生态环境股、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股、综合法规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等股室或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局长办公会和相关股室或单位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由行政审批窗口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作出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规范县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前修订了《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决定于9月14日-10月14日期间,通过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审批程序规定》共十六条,第一至四条明确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审批原则,提出主动服务的要求。第五至第八条,明确了环评申报方式、窗口受理、转交经办股室审查和受理公示的要求。第九条至十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方式、时限、技术评审意见内容等。第十五至十六条,明确了根据局长办公会和相关股室或单位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由行政审批窗口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作出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