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应急局牵头起草了《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10月14日前反馈至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信件。发送至金寨县应急管理局邮箱(anjianjuzonghe@163.com)。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梧桐政务中心1416(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联系电话:0564-7065136 联系人:尤晓宇
金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督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符合51个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以及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排查整治
第四条 排查事故隐患可以采用企业自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督查抽查等方式。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按月或按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具体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第八条 县安委办应当结合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通过聘用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专家或管理服务机构等形式,组织对某些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督办等形式督促整改。
第九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日常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治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实行“一案双罚”;对未按期完成整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坚持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组织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重点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处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建立倒查机制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消防、矿山、危化、交通、建筑施工、燃气、工贸、渔业船舶、农机、烟花爆竹、特种设备、体育系统、公安系统、文旅系统、教育系统、医疗系统、民政系统、商务系统、既有建筑、民用爆炸品、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电力、自然资源及灾害、广电系统、邮政行业以及其他领域监管单位每月至少向县安委办报送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信息。
第四章 督办验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
(一)久拖未治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因跨乡镇、跨部门导致整治责任不清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群众反映强烈、集中或多次投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县领导批示交办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县安委办负责对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提请县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县安委办每年组织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前款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查评估,确定一定数量的隐患项目作为年度县级重点监督整治对象,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特殊情况及时督办。
第十七条 县安委办将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县安委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县安委会(办)下达挂牌督办通知或督办函时,应明确重大隐患基本情况、整治要求、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属地监管责任单位、行业监管责任单位等要素。
第十八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向行业监管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行业监管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县安委办申请销号。申请销号需提交销号申请表、治理方案、整改报告、整改前后图片对比等材料。县安委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合格后,报县安委会负责人同意予以销号;核查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对整改和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县安委会(办)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并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重大事故隐患销号申请表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金安办督〔XXXX〕XX号
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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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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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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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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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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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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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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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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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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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申请表
隐患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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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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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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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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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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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验收 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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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销号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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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委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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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委会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关于《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金寨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形成了《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制定51个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要求地方政府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制度,建立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建立健全分区域、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机制,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治理,压实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需要通过修改完善规章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落实落细,持续巩固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成果,通过制度发力保障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顺利进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安委〔2024〕2号)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安委办〔2024〕2号)
4.《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四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7月,县安委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寨实际,印发《关于征求<金寨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先后2次征求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经局党委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形成《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14日面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金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排查整治、监督管理、督办验收、结果运用、附则,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对办法适用范围、重大事故隐患定义等进行了解释界定。第二章排查整治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安委办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和处罚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每月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第四章督办验收部分,明确督办情形和督办销号程序。第五章结果运用部分,明确结果导向、问题导向。第六章附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