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1108006 |
---|---|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我要投诉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不公平 |
来信时间: | 2024/11/08 11:18 |
来信内容: |
2024年1月16日,黄*飞骑电动车沿雅迪大道行驶时,因闯信号灯撞到停在路边的彭*巨的车辆,造成黄宇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九大队出具了黄*飞与彭*巨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社保单位因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他构成工伤,我作为公司一方,对该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及其不服,但是由于我并非事故当事人一方,不能复核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没有任何救济途径,我认为这个事故应当由黄*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为事故主要是他自己骑车闯信号灯造成,并且事故现场已经竖牌告知过往行人:此处设为临时停放区,请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黄*飞不遵守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其次该条道路两侧停的全部都是车辆,如果交通管理九大队认为这个牌子不是他立的,那他应当拆除,并将道路两旁停放的车辆全部处理,但是不论是事故发生时,还是现在我投诉时,竖立的告知牌子及路边停放的车辆均未被处理,如果说这个事故的产生最首先的原因,我可以不可以认为是交警九大队不作为的行为造成?如果他们不是他们没有将违停车辆全部处理,不让停放,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此次事故发生?凭什么黄*飞自己个人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就因为别人有保险,就让公司和另一方当事人为其行为买单?这样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何在?因此我要求对黄*飞及彭*巨的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认定黄*飞为主要责任,不然作为普通群众,无法再审视公平公正这样的话语,请各位领导谨慎处理,感谢。
|
答复单位: | 金寨县公安局 | ||||||||||
---|---|---|---|---|---|---|---|---|---|---|---|
办理时间: | 2024/11/13 11:00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关于反映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不公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查,2024年1月16日19时26分许,当事人黄**驾驶二轮电瓶车行至天水涧路与雅迪大道交叉口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通行(不是“闯红灯”,系绿灯状态下通过路口,有监控视频证实),碰撞违规停放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当事人黄**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黄**和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彭**各负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上述情况有现场勘验图片、视听资料和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证实。经核实,雅迪大道设置的临时停车指示牌不属我局设置,涉及当事人黄**工伤认定和民事赔偿等情况,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民事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卫警官,联系电话:13856425546。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