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5021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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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金寨蓝城小区不符合充电桩安装条件 |
来信时间: | 2025/02/14 09:19 |
来信内容: |
蓝城南区地下车库申请充电桩,回复不符合安装条件。只是一刀切的不允许安装了,原来安装正在使用的充电桩是不是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后期购买的电动车充电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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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金寨县城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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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5/02/17 14:38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针对您反映蓝城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问题,根据我县城市小区综合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小区管理办〔2024〕4号)文件规定,自用桩安装条件: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及以上),且消防和供电等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户沟通,首先递交申请,再由县城区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监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对地下车库消防安全和人防工程、供电相关要求共同把关,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安装。下一步,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充电桩集中进行整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