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林业局、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实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林长函〔2025〕115号)要求,金寨县林业局、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拟制定了《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9月22日—2025年10月22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邮箱(694343403@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金叶路金寨县林业局(邮编: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2702336,联系人:孟主任。
金寨县林业局
2025年9月22日
《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实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林长函〔2025〕115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实行自留山“三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地使用权长期稳定,权利人为农户,可以继承;放活林地经营权,赋予自留山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探索自留山“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妥善解决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通过自留山“三权”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
二、“三权”分置范围
金寨县1981年林业“三定”期间划定的自留山和1984年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任山改为自留山的通知》(金发〔1984〕88号)文件精神确定的,已登记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留山,纳入自留山“三权”分置范围。
三、主要工作内容
1.推动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1)流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2)流转方式。自留山林地经营权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
(3)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0年,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流转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流转合同,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再次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林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金寨县范围内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统一纳入金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集中交易,建立健全林权交易行政许可、信息发布、在线审批、数据统计推送等一体化交易流程,完善全县自留山林权流转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2.规范林权类不动产证办理。
(1)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继续有效,权利人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林权抵押双方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证。
(2)稳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登记。农户自愿流转自留山林地经营权的,仍保留林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农户自留山的使用权证。
(3)规范办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农户在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时,林地使用权与林地经营权实现分离,分别办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林地使用权归农户,流入方获得林地经营权;依法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3.解决好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妥善、多途径化解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未登记发证等不同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
(1)处理机制。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由县政府统筹,乡镇政府属地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权登记历史遗留权属纠纷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林权合同纠纷由县林业局负责,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化解路径。对于原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界址不清、林权权属交叉的权属纠纷,组织专班进行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发挥“三老一贤”协商协调作用等方式化解;对于不同权属交叉、地类重叠问题,在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重新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对于登记未发证、未登记发证的问题,乡村组人员配合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发证材料,按户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四、保障措施
县政府将加强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林业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指导作用,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共同推进“三权”分置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广大林农充分认识自留山“三权”分置重要意义,形成自留山“三权”分置良好氛围。要积极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经营大户投资林业开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业发展、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促进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稳步增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实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林长函〔2025〕115号)要求,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实行自留山“三权”分置,进一步激活林地经营权,赋予自留山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探索自留山“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妥善解决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金寨县林业局、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制定了《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不动产登记规程》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根据2025年5月19日《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林长函〔2025〕115号)文件精神,2025年6月中旬到绩溪县学习借鉴了相关试点成果,并结合金寨县自留山登记实际,8月初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22日征求了有关县直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分为“总体要求、“三权”分置范围、主要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起草目的、什么是自留山“三权”分置、为什么开展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通过自留山“三权”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
二是明确了“三权”分置范围,将已登记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留山,纳入自留山“三权”分置范围。
三是主要工作内容。推动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明确流转原则、方式、期限及程序;规范林权类不动产证办理,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稳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登记,规范办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解决好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妥善、多途径化解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未登记发证等不同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是保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共同推进“三权”分置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认识自留山“三权”分置重要意义,积极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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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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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线下反馈 (孟*(2025/09/25)) |
建议选择一个乡镇先行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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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我县正在全军乡开展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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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线下反馈 |
建议自留山流转期限改为“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
不采纳 |
由于林业发展周期长、见效慢,为了提高新型经营主体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和进一步放活自留山林地经营权,适当延长自留山流转期限有利于促进自留山的规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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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线下反馈 |
建议增加“流入方办理抵押需要原农户同意”这一条 |
不采纳 |
因为“流入方”在林地经营期限内应享有融资担保权能,否则会限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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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线下反馈 |
建议自留山流转方式增加“托管”这种形式 |
采纳 |
针对我县大部分林农常年外出务工,山场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无人经营管理。在不改变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可将林地经营权交付给专业的林业经营主体管理,形成托管关系。此种方式主要能解决因林权人常年不在家造成的信息不畅通、流转机会减少甚至丧失的问题,尽可能提高林地利用率并增加林权人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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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线下反馈 |
建议依法保障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继承林木收益的权利;明确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对自家种的树的相关权利;林地流转时请提前告诉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并让咱们参与协商;在林权登记的时候把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的权益记上 |
采纳 |
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允许继承,“三权”分置意见“总体要求”中已明确。父母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收益如何分配给子女,应由父母自行决定。林权流转是基于流转方和受让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三权分置意见中“流转原则”已明确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目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姓名是户主,可以标注共有姓名。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5年10月24日 11时4分
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0月22日,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征集对《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5条,采纳3条,不采纳2条,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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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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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线下反馈 (孟*(2025/09/25)) |
建议选择一个乡镇先行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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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我县正在全军乡开展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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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线下反馈 |
建议自留山流转期限改为“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
不采纳 |
由于林业发展周期长、见效慢,为了提高新型经营主体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和进一步放活自留山林地经营权,适当延长自留山流转期限有利于促进自留山的规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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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线下反馈 |
建议增加“流入方办理抵押需要原农户同意”这一条 |
不采纳 |
因为“流入方”在林地经营期限内应享有融资担保权能,否则会限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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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线下反馈 |
建议自留山流转方式增加“托管”这种形式 |
采纳 |
针对我县大部分林农常年外出务工,山场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无人经营管理。在不改变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可将林地经营权交付给专业的林业经营主体管理,形成托管关系。此种方式主要能解决因林权人常年不在家造成的信息不畅通、流转机会减少甚至丧失的问题,尽可能提高林地利用率并增加林权人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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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线下反馈 |
建议依法保障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继承林木收益的权利;明确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对自家种的树的相关权利;林地流转时请提前告诉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并让咱们参与协商;在林权登记的时候把我们这种非农村户口子女的权益记上 |
采纳 |
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允许继承,“三权”分置意见“总体要求”中已明确。父母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收益如何分配给子女,应由父母自行决定。林权流转是基于流转方和受让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三权分置意见中“流转原则”已明确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目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姓名是户主,可以标注共有姓名。 |
文件
金政秘〔2025〕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实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林长函〔2025〕115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实行自留山“三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地使用权长期稳定,权利人为农户,可以继承;放活林地经营权,赋予自留山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探索自留山“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妥善解决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通过自留山“三权”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
二、“三权”分置范围
金寨县1981年林业“三定”期间划定的自留山和1984年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任山改为自留山的通知》(金发〔1984〕88号)文件精神确定的,已登记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留山,纳入自留山“三权”分置范围。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推动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1.流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2.流转方式。自留山林地经营权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
3.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0年,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流转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流转合同,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再次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林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金寨县范围内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统一纳入金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集中交易,建立健全林权交易行政许可、信息发布、在线审批、数据统计推送等一体化交易流程,完善全县自留山林权流转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规范林权类不动产证办理
1.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继续有效,权利人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林权抵押双方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证。
2.稳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登记。农户自愿流转自留山林地经营权的,仍保留林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农户自留山的使用权证。
3.规范办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农户在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时,林地使用权与林地经营权实现分离,分别办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林地使用权归农户,流入方获得林地经营权;依法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三)解决好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积极妥善、多途径化解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未登记发证等不同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
1.处理机制。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由县政府统筹,乡镇政府属地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权登记历史遗留权属纠纷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林权合同纠纷由县林业局负责,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化解路径。对于原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界址不清、林权权属交叉的权属纠纷,组织专班进行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发挥“三老一贤”协商协调作用等方式化解;对于不同权属交叉、地类重叠问题,在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重新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对于登记未发证、未登记发证的问题,乡村组人员配合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发证材料,按户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四、保障措施
县政府将加强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林业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指导作用,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共同推进“三权”分置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广大林农充分认识自留山“三权”分置重要意义,形成自留山“三权”分置良好氛围。要积极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经营大户投资林业开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业发展、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促进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稳步增长。
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实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制定该文件。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本意见制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落实中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精神,通过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从而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权益,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起草研判过程
2025年8月,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并先后4次讨论修改,形成了《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初稿)》,随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会审征求意见并进行修订;2025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后形成送审稿。2025年11月3日,《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自留山“三权”分置,彻底厘清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一个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林权制度体系,从而盘活集体林资源,赋予并显化林农财产权益,激发林业发展内生动力,最终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收入增加的共赢局面。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目的。通过明确分离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林地经营权,从而盘活林业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增加林农财产收入,最终实现生态受保护、产业得发展和林农得实惠的多重目标。
二是明确分置范围。将1981年和1984年已登记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留山,全部纳入自留山“三权”分置范围。涉及全县23个乡镇、420335宗地、420万亩山场。
三是明确流转原则、方式、期限及程序。在流转过程中不能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自留山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最长流转期限为50年,同时,在进行自留山流转时,需严格按照流转程序,规范严格办理。对于林权类不动产证办理,坚持原林权证不变不换原则,稳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登记,规范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针对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未登记发证等不同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不同的化解路径和调处机制。界限不清问题,组织专班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同时发挥“三老一贤”协商协调作用;地类重叠问题,秉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土地实际情况重新认定;未发证问题,由乡村组人员配合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按户发放证书。
四是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县级统筹、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改革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加强舆论引导,使林农充分认识自留山“三权”分置重要意义,营造积极良好的改革氛围。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六、创新举措
创新自留山“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探索开展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林权地籍调查方法。针对自留山早期分山存在界线模糊、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创新机制,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创新成立“三老一贤”(老党员、老干部、老队长,乡贤)林权地籍调查指界工作专班。群众在指界过程中,发生界址表述不清、位置显示不准等问题,“三老一贤”专班协助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开展实地调查,确定四至界址,落图定位。“三老一贤”专班的参与配合缩短了群众识图指界时间,提高了宗地落界落图准确率,获得群众的认可。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强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广大林农充分认识自留山“三权”分置重要意义。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业发展、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促进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下一步将推进做好试点工作,在沙河乡、长岭乡、全军乡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成果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村或居民组,试点发放自留山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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