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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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在2024年县住建局联合5部门印发的《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编了《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现予以公布,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5月30日前反馈至县住建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住建局邮箱(1743463104@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062798,联系人:袁主任。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0日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租房租赁补贴即为租住公租房发放的租金补助,主要面向租住县本级公租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第三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的,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60%。
第四条 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坚持“应补尽补、公开公正、租补分离、管办分开”的原则,申请人需按租赁合同约定先缴纳租金后,再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第五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应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同一家庭仅可申请一套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先实行公租房配租保障,公租房运管单位根据房源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便捷办理配租手续。租住公租房的城镇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申请、审核后,直接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即缴纳市场租金的20%部分)。
第七条 县住建局是县本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拟定和租赁补贴联合审核协调、审核结果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负责统筹公租房租金、安排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婚姻状况核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状况核查等工作;
县审批局负责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核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车辆信息核查等工作;
县国控集团作为县本级公租房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公租房市场化运营、日常监管、维护维修、租金收取、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含低收入家庭)等工作;协助做好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唯一住房为D类危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注册经营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
2.申请人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卫企业、公交运输企业工作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3.申请人连续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作且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4.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企业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单位正式录用文件、社保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1.金寨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明细(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无需提供社保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地址所在地社区线下提出申请,也可自行在县政府网站、金寨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线上申请。
(二)审核: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审批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及梅山镇,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反馈意见。申请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三)登记:县住建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由县本级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追回承租人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人口、合同、婚姻状况等材料,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用途、结构、现状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二条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保障对象的房产、车辆、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梅山镇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第十四条 对在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信息查询,以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信息或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已享受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征迁临时过渡费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2.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新就业无
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交司机或环卫
工人)
附件1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未重复享受我县其它住房保障政策。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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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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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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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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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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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类型 |
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
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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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含 本人) |
姓名 |
与 申请 人关 系 |
婚 姻状 况 |
工 作 单 位 |
身份证号 |
是否拥有 机动车辆 |
机 动 车 辆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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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住房情 况 |
房屋地址 |
产权性质 |
建筑面积(㎡) |
产权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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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 住房 情况 |
自 有 住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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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租 公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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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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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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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 行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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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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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 诺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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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户籍地社区审查认定意见 |
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房产、车辆、资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该户属(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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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镇人 民政府审 查认定 意见 |
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认为该户属(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对应优先情况的证明材料。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栏填写:申请家庭自申请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
5.现有住房情况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和地下室等。
6.“申请人银行账号”栏是指: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银行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及网点”栏是指:办理个人金融账户的银行具体名称(如xx银行xx支行)。
7.联系方式有变动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8.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附件3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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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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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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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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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 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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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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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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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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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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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的劳动 (聘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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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 情况(含本人)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 系 |
身 份 证 号 码 |
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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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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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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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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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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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对应优先情况的证明材料。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本人、配偶或父母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工作单位”栏是指申请人现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聘)用手续的用人单位。
5.“申请人银行账号”指: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银行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及网点”栏是指:办理个人金融账户的银行具体名称(如xx银行xx支行)。
6.联系方式有变动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7.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关于《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县出台的《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2018〕6号)文件,经过6年多时间的实施,其局限性日益显现,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0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做好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2024年8月26日正式印发了《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并自2024年9月26日起开始执行,但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与我县实际有所出入,为保障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在2024年印发的文件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248号令)
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
5.《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6.《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10号)
9.《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由县住建局牵头提请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县住建局结合《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县实际情况,开展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重新编制工作,通过前期调研、讨论、会商,于2025年4月29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由此形成《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4月30-5月30日向公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四章,共二十条。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等四类对象。第三条条对租赁补贴标准予以明确。第八条。第七条界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梅山镇人民政府、社区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八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的家庭年人均收入要求有所降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明细要求改为社保明细。第九条规定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所需提交的资料。第十条详细说明梅山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社区初审、部门联动复审、住建部门终审及公示的审核程序。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对提供虚假资料纳入保障范畴、违规承租应当解除合同并退回公租房、违规承租应当腾退公租房等违规情形予以了明确,并规定了相应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范了动态审核机制,由梅山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强化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日常监管以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明确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第十六条界定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信息查询。第十七条明确公租房租赁补贴不得与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征迁临时过渡费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同时享受。第十九条明确解释权,第二十条规定了本文件的正式实行时间。
五、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实际,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制度,确保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切实保障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