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寨县主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金寨县主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反馈时间: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金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方式:0564-2708861 冯主任;
(四)反馈邮箱:34902289@qq.com。
金寨县主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全县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主导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全县投资基金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和《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县财政预算资金或县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以新发起或参股设立母子基金、存量基金转承等方式建立基金群,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全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不干预基金日常管理,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运营。
第二章 基金类型与目标
第四条 基金类型。本基金为产业投资类基金,重点支持精密制造等优势主导产业,引领构建产业集群。
第五条 政策目标。撬动社会资本等多方投入,培育本地产业链核心企业和新质生产力。
第三章 基金设立规模及结构
第六条 产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由县财政预算资金或县属国有企业出资2亿元,后续根据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分期出资。引入国企、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多元化主体,通过优先/劣后等权益结构化组建设立。
第七条 联合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细分领域子基金,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地优势产业。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成立金寨县主导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引导协调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全县工业和招商引资的县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投创中心、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重大决策,引导基金发展工作,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组建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引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引导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按年度组织产业基金的考核评价。协调县直相关单位及开发区按照职责履行相关协同联动和监督管理职能等。
第十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程序确定产业基金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出资人,负责制定产业基金设立方案;遴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以出资额为限对产业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督促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运营;定期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监管产业基金直投项目投资及退出工作;监管子基金设立及管理机构遴选和子基金项目投资及退出工作等。后期在资质齐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可负责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产业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按产业细分领域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协议;按照产业基金有关规定,监管子基金投向和县内投资比例;负责对产业基金直投项目投资管理;组织对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及时报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基金出资人备案;负责产业基金的清算与退出;定期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基金出资人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设立投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具体项目投资评审。由县直、开发区相关部门及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代表组成,县直、开发区相关部门及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代表占比不超过30%。
第五章 基金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实缴出资。产业基金可动态调整对各只参股子基金的出资份额,对募投进度快、社会出资撬动比例高、支持产业效果好的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每年末,产业基金穿透出资到直投部分及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直投部分及子基金实缴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对其管理的基金出资,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子基金到期日原则上不晚于产业基金到期日。
第六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以母子基金投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十八条 母子基金投资是指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投资的运作方式,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现有主导产业相关存续基金纳入本办法管理,且后期实缴出资及具体项目投资均以产业基金注资子基金方式完成。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3.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4.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5.接受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资料;
6.有良好的募资能力,对于在参股基金方案中明确的募资金额,应在产业基金决策前,出具出资承诺函。
(二)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产业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特殊情况除外),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原则上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参股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参股基金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三类情况:
1.与国内头部基金管理人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基金;
2.与全县链主企业、重点企业共同发起参股基金;
3.争取与各类国家、省市级国有基金合作设立参股基金;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可视情对省、市级其他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
(一)产业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二)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三)产业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符合全县优势主导产业的重大项目,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符合全县优势主导产业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业务方向与全县产业布局高度契合、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的项目;
2.位于产业链的关键节点或薄弱环节,能够精准填补市场空白,显著提升产业链的完整度和整体竞争力。;
3.培育未来产业的新质生产力项目;
4.其他经第三方评估认定的项目。
(二)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直投项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的:
1.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被纳入或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与领投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同,或彼此存在控股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非法利益输送的关联关系;
4.控股股东存在对赌失败且未履约回购或补偿的失信行为的;
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对第三方进行担保,直投项目存在承担无限责任的;
6.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组织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方案后,报引导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参股基金组建设立流程应包括立项申报、尽职调查和决策审批等:
(一)立项申报。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组织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参股基金组建设立的立项申报,以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方式完成立项,立项申报内容包括基金设立背景、出资情况、投资范围、存续期限、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情况等;
(二)尽职调查。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组织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视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资质和从业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形成参股基金组建设立方案;
(三)会议决策。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根据立项申报内容、尽职调查报告和实际情况报引导协调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会议决策。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含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等)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申报、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决策审批等(参股基金投资项目可按照参股协议具体实施):
(一)立项申报。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组织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以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的方式完成立项,立项申报内容包括投资背景、出资情况、投资范围、投资期限、项目简介等;
(二)尽职调查。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组织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视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尽职调查清单对项目实施主体及关联方和所在行业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形成投资方案;
(三)专家评审。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及行业情况,可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组织投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审会报告;
(四)决策审批。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投资方案、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报引导协调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决策。
第七章 产业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及参股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鼓励对接区域性股权市场和S基金对长期项目采取“接续投资”模式,延长存续期至15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及参股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符合退出条件的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及参股基金,投资协议中对退出方式、退出条件、退出价格、退出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程序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引导协调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会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当按照有关章程或协议约定退出参股基金。产业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有关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12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登记手续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按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的;
(三)参股基金完成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首轮出资的;
(四)产业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或基金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存在违法违规、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不符合章程协议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参股基金终止后,应当在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八章 风险防控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县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产业基金及参股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直投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若未按约定要求开展的,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应立即协调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经引导协调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后,更换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将产业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组织监督基金管理机构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可联合金融机构提供配套信贷、担保支持,形成“投贷联动”效应,以保障基金退出的安全性。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按规定接受监督。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产业基金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确保参股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可采取扣减管理费、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股基金、跟进投资及直接投资项目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半个年度向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提交跟进投资及直接投资项目投后监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跟进投资及直接投资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运营报告及年度银行托管报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半个年度向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及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参股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参股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运营报告及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落地率、就业带动人数、税收贡献、投资回报率(具体为投资收益)等为参考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与基金管理费挂钩,未达标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或清算退出。产业基金委托出资人组织产业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风险容忍和免责机制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建立和实行尽职免责机制。对初创期、成长期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损失率不超过40%的(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其中对投资种子期、天使类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损失率不超过50%的(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10%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四十条 对依照县委县政府及开发区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投资行为,在充分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仍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在风险容忍范围内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县政府会议决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金寨县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主导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投资基金体系,金寨经济开发区紧紧围绕精密制造等优势主导产业,引领构建产业集群,起草了《金寨县主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吸纳多方资本进入,以资本力量带动地方产业链补链强链。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双招双引”和产业培育提质增效(2.0版)的意见》(皖政〔2025〕27号);
(三)《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金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过多次考察、讨论,在充分研究会商的基础上形成初稿,于5月7日向开发区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在5月27日征求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商工信局、县司法局、县投创中心意见,各单位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6月11日至7月11日,通过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集相关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基金类型及目标
本基金为产业投资类基金,重点支持精密制造等优势主导产业,引领构建产业集群,撬动社会资本等多方投入,培育本地产业链核心企业和新质生产力。
(二)基金设立规模及结构
产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由县财政预算资金或县属国有企业出资2亿元,后续根据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分期出资。引入国企、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多元化主体,通过优先/劣后等权益结构化组建设立。
(三)基金管理机制
成立金寨县主导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引导协调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全县工业和招商引资的县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投创中心、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重大决策,引导基金发展工作,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组建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基金运作模式
产业基金以母子基金投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五)产业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及参股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鼓励对接区域性股权市场和S基金对长期项目采取“接续投资”模式,延长存续期至15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及参股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符合退出条件的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及参股基金,投资协议中对退出方式、退出条件、退出价格、退出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程序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引导协调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会议决策。
(六)风险防控与绩效管理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七)风险容忍和免责机制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建立和实行尽职免责机制。对初创期、成长期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损失率不超过40%的(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