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20250626003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的函
来信时间: 2025/06/26 14:51
来信内容:
县人社局: 我公司职工陈某,2019年因上班途中受工伤发生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小汽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2020年县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21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障碍九级。今年2月,陈某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公司认为,陈某是2019年发生的工伤,应当按2019年的上年全省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陈某说,合同是今年(2025)解除的,应当按2025年的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问县人社局,到底按哪个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为基数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此致函,盼回复。 2025年6月25日
回复内容
答复单位: 金寨县人社局
办理时间: 2025/07/01 17:16
回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5年6月27日上午,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联系您,了解到您单位工伤职工陈某于2025年2月28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2025年6月27日上午,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您,告知您相关政策,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感谢您对金寨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64-7066465。

                  金寨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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