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 信件编号: | 2025063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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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 来信标题: | 户口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5/06/30 09:53 |
| 来信内容: |
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务工、婚姻、服役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公务员(不包括聘任制公务员)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承包地,自留地等),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受成员权利。
这一政策不仅回应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权益诉求,也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请问这个政策金寨县执行吗?要怎么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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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答复单位: | 金寨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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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2025/07/04 08:06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即使您户口不在原籍,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文未涉及户口迁移相关内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彭警官,电话:0564-7051055。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登录,请刷新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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