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金寨县财政局 征集时间:[ 2025-11-05 00:00 ] 至 [ 2025-12-04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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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予以公示,面向行政事业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5124日前反馈至金寨县财政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 2025115日至202512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邮箱2593782955@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莲花山路(邮编: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359035,联系人:宋辰。

     附件:《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金寨县财政局    

2025115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

(一)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的资产;

(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资产;

(五)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管理目标。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

(一)资产配置;

(二)资产使用;

(三)资产处置;

(四)资产收益管理;

(五)资产评估与清查;

(六)产权登记;

(七)资产信息化管理;

(八)资产报告与监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督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制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配合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特种技术用车除外)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配合县财政局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讲求绩效;

(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参考具体配置标准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存量资产数量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

(一)调剂;

(二)租用;

(三)购置;

(四)建设;

(五)接受捐赠;

(六)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等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遵循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程序:

(一)申报。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资产存量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等,按要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履行规定程序后申报。预算项目中包含资产配置事项的,应当细化到具体资产品目等。

(二)审核。主管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工作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绩效等,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严格把关,将审核后的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报送县财政局(同时报送的还有《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服务)采购申请表》)。县财政局按职责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

(三)批复。县财政局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资产品目、数量、价格的,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建立资产信息卡和资产账目,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财政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及投资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经确认后及时入账,纳入部门、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规范;

(二)节约高效;

(三)公开透明;

(四)权责一致;

(五)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建设、接受捐赠、无偿划转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管理人要加强管理监督,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七年。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一)无偿划转;

(二)对外捐赠;

(三)转让;

(四)置换;

(五)报废;

(六)损失核销;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四)处置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位原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到县财政局备案。

(二)单位原值3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县财政局审核并会同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

1.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2.无偿划转、置换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

3.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二)《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资产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县财政的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金寨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县国库。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金寨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办理缴款。

(一)对已纳入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填制缴款通知单办理缴款;

(二)对未纳入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县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填制缴款通知单办理缴款。

(三)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相应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1)”科目;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4)”科目;

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得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6)行政事业单位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减)预算的,按预算追加(减)程序办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县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条 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业务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或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作出报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服务)采购申请表

2.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起草说明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县财政局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上位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系统修订,起草了《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25187号);

3.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5188号);

4.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5237号);

5.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金财国资〔202398号);

6.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200852号);

7.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1346号);

8.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县财政局有关工作安排,今年10月份,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走访调研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基础上,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11月底充分讨论起草了《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165条主要内容。

一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单位、资产定义、管理工作内容等;二是管理机构及职责,包括县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等主要职责。三是资产配置管理,包括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含购买、调剂、新建、接受捐赠等)的原则、标准、方法及程序等规定;四是资产使用管理,包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原则、标准、方法及程序等规定五是资产处置管理,包括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含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无偿划转/捐赠等)原则、标准、方法及程序等规定;六是资产收入管理,主要讲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定义以及上缴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收入的相关规定;七是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主要讲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的主要情形以及评估、清查工作的要点、注意事项;八是产权登记,主要讲单位需要对国有资产的哪些组成部分、要素进行产权登记;九是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主要讲在信息化层面和国有资产报告层面对单位有哪些要求;十是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主要讲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监督检查责任及违反规定后将要面临的处罚十一是附则,主要讲本办法的一些其他注意事项,包括不适用范围、特殊情况、解释权单位及何时生效等。

五、工作目标

规范和加强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7359035
来信来访渠道
邮寄地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莲花山路(邮编: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2593782955@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5年12月5日 16时32分

202511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渠道反馈意见共2条,采纳2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反馈内容

1

原文:“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制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配合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特种技术用车除外)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配合县财政局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原文对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建议删去“配合县财政局”字眼。

该条修改为:“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特种技术用车除外)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2

原文:“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一)无偿划转;

(二)对外捐赠;

(三)转让;

(四)置换;

(五)报废;

(六)损失核销;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除了固定、无形资产外,也包括货币性资产(如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等),建议加上。

将处置方式的第六项“损失核销”修改为:

(六)损失核销(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文件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257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8日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一)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的资产;(三)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的资产;(五)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目标。

第五条  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评估与清查、产权登记、信息化管理、报告与监督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规政策、制定全县制度、督导单位资产基础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监督资产收益、运用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及报告工作。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制定并监督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特种技术用车除外)配置,规范执法执勤用车;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

第九条  主管部门职责: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具体办法;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登记、汇总及日常监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督促所属单位缴纳资产收益;接受县财政局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报批手续;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及共享共用;接受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履职需要,按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配置原则: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结构;调剂优先,共享共用;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节能环保,讲求绩效;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审预算、采购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价格、使用年限、技术等标准。单位须严格执行,存量已达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无标准的,应从需要出发,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配置标准应相对稳定,并根据政策、经济水平、市场价格、科技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第十八条  配置应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等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应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综合分析,择优配置。

第十九条  配置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需要、存量及标准编报资产配置预算。(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后,随部门预算报县财政局(同时报送附件1)。(三)批复。县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变更的,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配置资产后应及时验收、登记,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录入信息系统,确保账实、账账、账卡相符。各类资金形成的资产,经确认后及时入账统一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使用原则: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流程,加强产权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应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管理人应加强监督,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定期检查使用状况,及时维修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应履行审批手续,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一)被依法查封、冻结;(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四)其他违反法规。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整体出租房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租期不超过七年。

第三十二条  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有利于事业发展并实现保值增值,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转结余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申请出租、出借应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表(见附件2)、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内部决策决议、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处置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审批;与配置、使用相结合;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处置审批权限:(一)单位原值30万元以下(含)或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下(含)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二)单位原值3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三)以下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经县财政局审核并会同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1.房屋、土地使用权处置;2.原值300万元以上(含)的无偿划转、置换;3.需一事一议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申请处置应提交:处置申请文件、申报表(见附件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内部决策决议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资产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处置收入(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残值变价等);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收入;其他应上缴收入。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国库。相关税费及费用可从收入中抵扣。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在取得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缴款。具体缴款流程及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按《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金财国资〔202398号)文件第8条、第9条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中需调整的,按预算追加(减)程序办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相关资产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形可不评估: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下属单位间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其他不影响权益且经县财政局确认的产权变动。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确保清晰。需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及时依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成立时间;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及使用状况;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应及时录入资产变动(含配置、使用、处置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各司其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骗取资金配置资产、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擅自担保、未缴收益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及所办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资产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涉密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解释。主管部门可制定细则并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服务)采购申请表

2.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服务)采购申请表

预算单位名称:                                                  

序号

采购品目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合计金额(大写)

 

购置依据或理由:

预算安排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其他资金:

预算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本项目尚未采购,同意按法定程序采购。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日

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意见:   


                  审核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支出科室或乡镇财政和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以上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属实。                

      审核人签名、公章:

    年  月 

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意见:

  根据              精神,同意以政府集中(分散或“徽采商城”)形式采购。         
        
                审核人签名、公章:
             年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股、支出科室(或乡镇财政和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填报单位: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资产

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土地房屋坐落地

计量

单位

数量

账面

原值

房产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经营

形式

拟定

期限

出租底价

 

 

 

 

 

 

 

 

 

 

 

 

 

   

 

 

 

 

 

 

 

 

 

预算单位申报意见(签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经办人 :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说明:1.经营形式:出租、出借;

     2.本表一式三份,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此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表格。


附件3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单位:元

主管部门

 

序号

资产

名称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购入
建造
时间

数量

价值

处置
形式

处置
原因

备注

账面
价值

已提
折旧

评估
价值

1 

 

 

 

 

 

 

 

 

 

 

 

2 

 

 

 

 

 

 

 

 

 

 

 

3 

 

 

 

 

 

 

 

 

 

 

 

4 

 

 

 

 

 

 

 

 

 

 

 

 

 

 

 

 

 

 

 

 

 

 

 

合计

 

 

 

 

 

 

 

 

 

 

 

预算单位申报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申报单位联系人:                                      电话:

说明:1 、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
     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2 、本表一式三份,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 、本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系统化水平,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量

《办法》的制定,是推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迈向规范化、系统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资产使用效益,防范资产流失风险,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先后征求了各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最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原则、职责和流程,建立健全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到收益管理和监督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实现国有资产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与原则。适用于全县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以实现“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为目标。

(二)厘清管理职责分工。构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明确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的三级责任链条。

(三)强化资产配置管理。坚持“调剂优先、共享共用、勤俭节约”原则,严格资产配置预算和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

(四)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健全资产使用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与清查。出租、出借资产须经审批,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须严格审批与评估。

(五)严格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资产处置方式和审批权限,重大资产处置须报县政府审批。处置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健全收益管理与监督机制。国有资产各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缴入县级国库。建立资产清查、评估、登记、信息化管理等制度,构建内部、财政、审计、社会“四位一体”监督体系。

(七)注重政策衔接与解释。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创新举措

一是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三级责任体系,压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约束,实行“调剂优先”原则,避免重复购置;三是建立资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防止收益“体外循环”;四是形成“四位一体”监督体系,实现国有资产全程闭环监管。

七、下一步打算

一是组织开展《办法》宣传培训,确保各单位准确理解和执行;二是督促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制度落地见效;三是持续优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金寨县财政局

解读人:宋辰

联系电话:0564-7359035

联系地址:金寨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2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