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20260422002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税务发票
来信时间: 2026/04/22 08:21
来信内容:
交物业费时,物业公司仅开收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费含有法定税费,为什么金鑫国际佳园物业不开正规发票。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回复内容
答复单位: 金寨县税务局
办理时间: 2026/05/07 08:25
回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对于您反应的物业费发票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已与物业公司联系,于2026年4月30日同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金税梅通(2026)646号》,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故业主缴纳物业费应当向物业公司取得发票。由于投诉匿名,税务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因物业公司前期已申报未开票收入,暂未发现偷漏税情形。如您有具体线索,可联系六安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564-383408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金寨县税务局梅山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564-705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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