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 信件编号: | 20260912003 |
|---|---|
|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 来信标题: | 申请补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高度表述 |
| 来信时间: | 2026/09/12 09:50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县委领导:
本人系汤家汇镇斗林村西冲组村民(原信件编号:20260908002)。不认可汤家汇镇政府2026年9月11日答复,现申诉,核心诉求仅为补正许可证高度表述,不涉及邻里纠纷。
一、基本事实
2026年4月5日,本户申请原址翻建两层半住宅(两层主房+坡屋顶阁楼层,阁楼层≤2.2米);5月20日镇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许可证标注"房屋整体高度9.3米(至屋脊)”;7月16日仅收到许可证复印件,本户当日就高度标注问题向经办人张元新提出异议(视频为证),未获书面答复。9月8日在县政府相关部门与镇政府相关人员通话中,镇政府承认对高度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录音为证),但9月11日答复仍称"未发现审批失误"。
二、审批高度表述错误,依据充分
(一)法定建筑高度为檐口高度,屋脊不属审批管控范畴。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单层不超过4米。建筑高度法定管控标准为檐口高度,坡屋顶屋脊为屋面自然构造部分,不属于审批管控的建筑高度范畴,无需在许可证中标注。参照《六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审批管控的建筑高度为檐口高度,屋脊不属审批管控范畴;根据《金寨县自建房屋建设和安全管理办法》(金政办〔2025〕5号)第九条规定,本县自建房规划审批统一执行上述国家、省市规划技术标准。第六条,鼓励采用坡屋顶,属风貌引导。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层高控制原则及安徽省农村自建房审批统一实践,阁楼层≤2.2米的不计入建筑层数。上述标准,本人已多次与县级相关单位核实,均为无误(有录音为证)。
(二)屋脊9.3米与两层半户型存在不可调和的物理矛盾。按政策层高4米上限测算:两层合计8米,落差0.3米构造面0.2米,余0.8米无法完成建设。按镇政府9月11日答复中的一层3.6米、二层3.2米计算,两层合计6.8米,屋面构造0.2米,两层总高约7米,内外落差0.3米,余下仅2米,无法满足阁楼加坡面屋顶的正常建造要求。结论:无论采用何种合理层高,审批通过的"两层半"户型均无法在"屋脊9.3米"的限制下落地建设。
(三)原证标注"至屋脊"不符合法定规划许可文书规范,直接造成理解歧义。
三、恳请督办
1.责令镇政府补正许可证:删除"至屋脊"标注,明确9.3米为檐口高度;2.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补正意见;3.补发许可证正本;4.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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