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20261101005
信件类型: 其他
来信标题: 关于请求立即查处香江名座居民区活禽经营问题的再次来信
来信时间: 2026/11/01 20:55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委书记:您好!香江名座小区西侧门面房(金江新城商务宾馆南侧约100米)长期在室内存放、销售并现场宰杀活鸡,经营集中在每日早上6—10时,持续产生叫声、粪便及宰杀异味、禽毛、血水和污水,影响居民休息。此前有关部门仅核查活禽检疫证明,但该证明只针对相关批次活禽,不能证明此处具备存放、交易和宰杀资格。 现行法规足以处理该行为,无需等待禁售禁宰区域划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区,并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家禽屠宰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可责令处理或者没收。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禁止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屠宰经营活动,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室内宰杀不能规避该规定。 如该门店属于长期从事商业性宰杀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取得与该地址一致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的,农业农村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场所还应与居民生活区保持必要距离,并具备隔离、消毒、排污及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 据此,请立即:一、责令商户停止在该点位存放、交易和宰杀活禽,暂停涉禽营业,转移活禽并清洗消毒。二、由农业农村局认定该门店经营性质,核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证载地址;如认定无需办证,请说明依据。三、组织农业农村、卫健、疾控、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及梅山镇,于早上6—10时实际经营期间开展一次不预先通知商户的联合检查,不得在清理现场后形式化巡查;必要时对粪便、笼具、宰杀台面和排水口等采样监测。(依据:《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四、整改后不得在该点位恢复活禽存放、交易和宰杀;如继续经营,只能销售由合法场所宰杀、经检疫并附检疫证明和标志的禽产品。(依据:《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请公布联合检查时间、到场部门、证件核查、违法认定、处理决定、整改期限和复查结果,不要再次仅以“有检疫证明”作原则性答复。 恳请依法立即处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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