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附则(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依据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综上所述,物业无权擅自将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借用于任何业主,如确需使用须经业主大会同意。随着我县新能源汽车逐渐增加,为切实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我单位会同规划等部门正在调研,近期将出台《金寨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届时能解决群众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