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寨县税务局,联系电话:0564-7165177。
国家税务总局金寨县税务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