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想咨询位于华安御景园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之前前往金梧桐政务中心咨询过,本家拆迁和办理房产证时间为2021年12月份,不久前咨询时工作人员告知当时2021年按700的标志,现在2024按照900的标准,总额要多交10000多元,后来我在县政府网站看到以往的咨询(标题是“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时间是2021.10.07),发现回复中提到无论是政府自建安置房还是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都有拆迁户可选择享受优惠政策补办协议出让,以原房屋拆迁时间安置房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内容。所以我的疑问是当时回复的依据现在还适用吗?我家安置房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以原房屋拆迁时间的地价标准计算?还是适应现在缴纳时的地价?后者土地出让金年均涨幅太高了。谢谢!
答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回购商住小区安置房土地登记问题,金政办〔2018〕3号文件已有明确处理意见,即:“原拆迁房屋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按出让性质登记,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该户为拆迁安置户,安置在出让地块范围内,土地按出让性质登记,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待该户交易不动产时按分摊土地面积,以交易时土地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安置户第一次办理登记时,自愿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办理协议出让,以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年度的土地基准地价,按分摊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交易不动产时,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目前,该文件依然有效。
二、对持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备注中明确标注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拟选择通过交易转为出让性质的土地,在经审查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则按交易时不低于土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评估价以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出让金,办理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您反映的问题已与您电话沟通宣传解释清楚。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请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股(电话:7356871)或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6号窗口现场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