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第10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50号)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经调查了解,您是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自愿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您办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银行卡欠费导致扣费不成功。9月25日,您到金寨人社局27号窗口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告知您,2024年1月-9月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2023年3月-12月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缴(跨年不予补缴),并立即为您办理了2024年1月-9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9月26日已由税务部门完成扣费。不予补缴2023年3月-12月的养老保险费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办理的,希望您能理解。县人社局将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社保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寨县征缴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64-70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