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第10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及《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50号)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您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希望您能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寨县征缴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64- 7060721.
金寨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