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您属于企业职工,已在企业正常缴纳社保,不符合《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规定的自愿缴存人员,因此您不能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您要求企业给您缴纳住房公积金,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等材料到我部,如确认您所在的公司未给您缴存住房公积金,我部将与该公司联系,处理该公司未给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564-706558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