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关于征求《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金寨县审批局(数据政务局) 征集时间:[ 2022-01-05 00:00 ] 至 [ 2022-02-12 17:28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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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一、决策草案:见《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全文

二、决策依据:部门职能

三、意见征集时间:2022.1.5-2022.2.12

四、反馈渠道:

()登录金寨县网站“意见征集平台”

    (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myzj/index.html)留言

()来信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410

()电子邮箱1512186768@qq.com

()反馈电话:0564-7356700(法定工作日内

    8:00-12:00,14:30-17:30)

 

 

                       《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县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金寨县智慧城市顶层设计》中规划的项目以及其他信息化项目。

其他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系统(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防护和智能化建设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设备软件维护更新、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规划咨询、监理、评测、安全服务、外包服务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受众面为全县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四条  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项目范围:

(一)涉密信息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打印扫描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基础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日常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耗材购置,特种设备等的购买。

第五条  项目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融合创新、资源共享、强化服务、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项目。

第六条  金寨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县项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金寨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智慧办”)负责牵头实施项目的顶层设计规划和组织实施,统筹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审核立项、方案评审,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信息安全性等方面把好关,协调和指导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评估、运维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县内各单位向县智慧办提出项目申请,并负责承担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验收评估、运维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开展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未经县智慧办审核、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县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智慧办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金寨智慧城市研究院。建立专家随机抽取、回避、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八条  县智慧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发展、5G、“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内各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与县智慧办协商确定后,报县智慧办备案。

县内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应根据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在县智慧办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及方案制定、备案、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县内各单位的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项目业务需求、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综合考虑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第三方评测的时间进度,考虑整体运维服务内容等。项目规划应遵循“需求导向、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

明确规划项目与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基础性应用支撑平台(云计算中心、数字中台等)之间的对接,与“城市大脑”项目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兼容,确保系统间有效对接及前端摄像头等设备具备统一接入标准。标准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用支撑标准:包括数据交换、描述技术、目录/Web服务、流程控制等类目;

2、信息安全保障标准:包括信息安全、制度安全和人员安全等类目;

3、信息资源规划标准:包括数据元、信息分类与编码和数据库等类目;

4、数据标准规范:包括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数据治理技术规范、数据服务接口技术规范、数据核心元数据标准规范等类目;

5、应用服务保障标准:包括系统管理、软件工程、项目与运行维护管理、质量管理等类目。

县内各单位项目规划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报县智慧办审核并再次备案。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县级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县级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

储备库是指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尚未列入项目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县智慧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立项库是指已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县智慧办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

年度申报是指县内各单位依据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规划和本单位、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统一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和有关依据材料。

专项申报是指除年度申报外,因工作需要进行的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新建项目所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基于由县政府统一采购的云计算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包括所需硬件(服务器、虚拟机、存储等)、通用性软件(操作系统、通用中间件、主流数据库等)、网络及公共应用平台等。

(二)项目申报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清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纳入县公共信息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项目信息资源清单必须包括本项目可共享信息的类型、范围和使用用途,明确共享信息数据的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现有软硬件基本情况、应用软件开发功能清单、费用估算(包含监理、第三方评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费用)、项目建设方案等。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已建成需新增功能的、已建成需系统升级的和采购成熟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等申报材料应明确现有软硬件资源情况,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列表、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费用估算、存在问题。

第四章 审核立项

第十四条  县智慧办在收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报后应及时进行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规划和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

(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三)是否符合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

(四)是否为接入“城市大脑”数据中台预留接口,实现数据共享;

(五)不得新建独立机房或数据中心、大屏,不得单独采购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基础设施,各部门、各单位向县智慧办提出云服务申请,由县智慧办统筹配置。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县智慧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对重大、重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智慧办初审意见,可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未通过项目初审的,不得组织集中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除保密和隐私系统外,项目实施须同步接入“城市大脑”数据中台,实现系统、数据、业务对接。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智慧办提交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瞒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承建方申请初验,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实施方案、建设方案等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情况;审查项目经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项目初验合格且在试运行至少三个月后未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由承建方向建设单位申请终验,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初验报告等资料。验收合格,出具终验意见。

项目初验仍不合格的,由承建方按照初验意见限期整改。若二次验收均不合格的,应由建设单位通知县财政局或其它拨款部门停拨工程进度款,承建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建设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验通过后,承建方凭终验意见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应资料,一并提交县财政局或拨款部门办理项目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验通过并稳定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终验后的运行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使用满意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项目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归金寨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金政办秘〔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附件

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名称

 

建设年度

 

投资额

             (万元)

资金渠道

财政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其它

  (万元)

项目实施依据及主要内容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明:1、本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主管部门盖章,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2、每个项目的简要说明字数控制在200字。

        3“建设年度”填写“201XXX月至201XXX”以内。


 

 


起草说明

关于《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出台背景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城市治理现代化,是建设智慧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规范县级政府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县政府于2018917日印发了《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金政办〔201816)。原办法对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实现了统筹建设,减少了信息孤岛,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提高了信息化投资效益。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引入应用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推进要求,原有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界定、释疑的地方,有些审核流程和环节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为进一步强化《办法》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在总结三年来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开展修订工作。

二、出台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我中心于202112月开始对《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已形成修订稿,目前正在进行合法性审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全文分为八章,共三十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规划: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审核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运行和管理;第八章附则。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7356700
来信来访渠道
金寨县政务中心410室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1512186768@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2月12日 17时29分

202215日,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中心通过金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出关于《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文件

金政办秘〔2022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6日       


 

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安徽省和六安市有关政务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自筹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及其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项目。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文件有保密要求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管辖范围。

第四条 金寨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智慧办”)统筹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审查、方案审核,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价和运行维护。

县财政局负责对经县智慧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安排、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本行业的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并于每年10月份前向县智慧办提交《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附件1)。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若须采购办公电脑的,应填写《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电脑采购申报表》(附件2),报县智慧办审核。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需求导向、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的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

第七条 县智慧办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备案。未纳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临时确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提交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方案须包括软硬件基本情况、应用软件开发功能清单、费用估算(包含监理、第三方评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费用)及信息资源目录等。信息资源目录须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须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已建成需新增功能的、已建成需系统升级的和采购成熟系统的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现有软硬件资源情况,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列表、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费用估算、存在问题。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有独立机房、数据中心、大屏、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由县智慧办统筹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智慧办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单位、本行业信息化项目规划;

(三)是否符合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

(四)是否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要求,是否能推动平台融合贯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办理,深化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

第十条  项目审核后,由县智慧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保测评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须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充分依托县云计算中心、县电子政务外网、县“城市大脑”数据中台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应用类数据中心和专网。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资源整合、集中共享的目标,通过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县云计算中心统一维护管理。涉及公共服务类且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审核意见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调整,同时向县智慧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  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初验合格且试运行3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终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试运行报告、初验及问题整改报告、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第三方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并形成终验报告。

第十八  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通过终验并投入运行后6个月内,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至县智慧办和县财政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接受县智慧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管局等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条  县智慧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公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和等级保护有关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可对其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章  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金政办秘〔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2.《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电脑采购申报表》

         (附件过大无法网页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pdf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doc

解读

《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城市治理现代化,是建设智慧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规范县级政府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县政府于2018917日印发了《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金政办〔201816)。原办法对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实现了统筹建设,减少了信息孤岛,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提高了信息化投资效益。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引入应用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推进要求,原办法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界定、释疑的地方,有些审核流程和环节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且原办法中未明确数据汇集、接口对接、系统集成等事项,现结合我县城市大脑项目,须进一步规范县域政务系统建设,高质量推动数据归集工作,强化《办法》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县行政审批局在总结三年来施行情况的基础上,牵头开展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审批流程,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绩效评价、审计等的联动管理,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我局对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金政办〔201816)进行修订。

四、研判和制定过程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2112月,县行政审批局牵头修订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办法》涉及的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20221月上旬和20222月中旬,《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县行政审批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反馈。

20225月中旬,司法局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审核意见。我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终稿。

五、工作目标

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六、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是总则、项目规划和审核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项目运维管理和附则等6个部分:

1.总则。明确了金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进一步细化县智慧办、县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

2.项目规划和审核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每年10月份前向县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县智慧办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备案。县智慧办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形成闭环管理。

3.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须充分依托县云计算中心、县电子政务外网、县“城市大脑”数据中台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4.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初验合格且试运行3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终验,形成终验报告。县智慧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公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和等级保护有关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5.项目运维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6.附则。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实施日期等其他相关内容。

七、创新举措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职责。金寨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统筹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审查、方案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对经县智慧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有关资金安排与拨付。

二是进一步明确项目共享要求。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充分依托县云计算中心、县电子政务外网、县“城市大脑”数据中台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不再重复建设机房、大屏和专网。

八、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2022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谋划、申报。

二是根据县政府要求,对全县政务信息化系统运维情况进行统计,为后期统一运维做好前期调研。

三是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数据资源科李媛媛

联系电话:7356700

联系地址:金梧桐政务中心410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202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