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8月2日前反馈至金寨县财政局,如到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反馈渠道: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邮箱:ahjzxczj@163.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金寨县财政局(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359062
金寨县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下游核心企业的信贷支持,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经济开发区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经济开发区内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链式微循环贷”业务是指企业基于真实业务向县内其他企业采购原材料、货物等或作为县内规上企业主要供货商提供原材料、货物等而发生的专项融资。该项业务原则上以银行机构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用,特殊情况也可以现金方式支用。
第四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选择在创新能力强、有意愿的银行机构先行试点,待业务成熟后逐步推开。
第五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业务的统筹协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送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以信用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银行机构负责融资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县经济开发区推送的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
(二)企业符合银行机构、担保公司要求的准入条件。
第三章 融资额度、期限及成本
第七条 根据借款人合同订单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原则上单户融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期限根据借款人货款支付期限及产品销售回笼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融资成本主要包括,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率不超过票面金额的0.5‰,开立信用证手续费率为开证金额的1.5‰-1%,年化贷款利率不高于4.35%,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票面(开证)金额或贷款金额的1%,贴现率按照当期票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主要流程如下:
(一)企业推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向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推送。
(二)融资办理。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收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送函后,同步对企业开展尽调,确定融资额度并办理授信审批和担保手续。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在银行机构开立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将此账户作为订单回笼资金的指定回款账户,回笼资金用于兑付“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项下到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银行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存入票面金额20%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照融资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对未按期兑付“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项下到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并书面告知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发生逾期后,银行机构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应及时代偿。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链式微循环贷”业务代偿损失纳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足,则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链式微循环贷”业务融资余额不良率达到5%时,控制新增业务;不良率达到10%时,停止新增业务,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化解存量风险,且不良率降至5%以下后,再逐步恢复新增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与普通贷款、债券等金融工具相比,供应链金融围绕企业之间的供应、采购等真实交易,将支付结算、融资、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场景,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活动更加贴近、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和吻合度更高,能够保障金融“活水”针对性地注入实体经济。
二、决策依据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等。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29日,县政府印发《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秘〔2022〕76号)。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链式微循环贷”业务存在适用企业少、业务开展难等问题。为切实加大对县内上下游核心企业信贷支持,扩大“链式微循环贷”业务规模,6月30日,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会同县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利达担保公司、徽商银行等部门结合实际,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全文该文件共分六章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对“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适用企业、银行机构等进行了解释界定,明确了业务的主要责任部门,即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利达担保公司等。第二章为业务办理条件部分,介绍了企业申请“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第三章为融资额度、期限及成本部分,主要进一步明确了该业务的融资限额、融资期限及融资成本。第四章为业务流程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办理“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第五章为风险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风险防控措施、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代偿等。第六章为附则部分。
本次主要对第一章第三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7月13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张先生
修改意见:建议县内企业向外地企业购买或提供原材料、货物也纳入“链式微循环贷”业务。
7月25日通过电话渠道收到1条意见。
来电人:李先生
修改意见:建议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采用全额担保或“新型政银担”模式担保,以便更好开展业务合作。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8月7日 9时16分
2023年7月3日-8月2日,《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2条,采纳1条、不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电话渠道 |
建议县内企业向外地企业购买或提供原材料、货物也纳入“链式微循环贷”业务。 |
不采纳 |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是为县经济开发区内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
2 |
电话渠道 |
建议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采用全额担保或“新型政银担”模式担保,以便更好开展业务合作。 |
采纳 |
符合“链式微循环贷”业务办理条件的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可协商担保方式。 |
文件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3〕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下游核心企业的信贷支持,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县域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链式微循环贷”业务是指企业基于真实业务向县域其他企业采购或提供原材料、货物等而发生的专项融资。该项业务原则上以银行机构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用,特殊情况也可以现金方式支用。
第四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选择在创新能力强、有意愿的银行机构先行试点,待业务成熟后逐步推开。
第五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业务的统筹协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送辖内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以信用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银行机构负责融资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推送的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
(二)企业符合银行机构、担保公司要求的准入条件。
第三章 融资额度、期限及成本
第七条 根据借款人合同订单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原则上单户融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期限根据借款人货款支付期限及产品销售回笼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融资成本主要包括,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率不超过票面金额的0.5‰,开立信用证手续费率为开证金额的1.5‰-1%,年化贷款利率不高于4.35%,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票面(开证)金额或贷款金额的1%,贴现率按照当期票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主要流程如下:
(一)企业推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向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推送。
(二)融资办理。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收到推送函后,同步对企业开展尽调,确定融资额度并办理授信审批和担保手续。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在银行机构开立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将此账户作为订单回笼资金的指定回款账户,回笼资金用于兑付“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项下到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银行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存入票面金额20%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照融资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对未按期兑付“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项下到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并书面告知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采用全额担保或“新型政银担”模式担保。“链式微循环贷”业务发生逾期后,银行机构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应及时代偿。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链式微循环贷”业务代偿损失纳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足,则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链式微循环贷”业务融资余额不良率达到5%时,控制新增业务;不良率达到10%时,停止新增业务,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化解存量风险,且不良率降至5%以下后,再逐步恢复新增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秘〔202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