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金寨县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3-08-23 00:00 ] 至 [ 2023-09-22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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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922日前反馈至县住建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922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住建局邮箱(3206115476@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359238联系人王股长。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823   



 

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工程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标准(试行)》等规定和六安市住建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我县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

金寨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二、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时间

(一)2023年9月1日以后招标及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鼓励2023年9月1日前招标及开工的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含干粉砂浆)。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2.预拌砂浆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4.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100吨的;

5.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对使用预拌砂浆作出明确要求,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工程预、决算。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施工现场禁止存放搅拌机械、水泥、砂子等器具和材料;应按预拌砂浆使用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四、合理布局,确保预拌砂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新建预拌砂浆项目基本要求。新建预拌砂浆项目年生产能力应达到20万吨及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新建预拌砂浆项目。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

(三)严格预拌砂浆质量控制。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环保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五、加强监管,确保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

(一)县住建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督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善备案。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落实监管措施,把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质量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应要求施工单位将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档案。

六、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评奖、评优活动,涉及违法违规的,将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起草说明

关于《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墙改散装工作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落实我县砂浆禁现工作拟定了《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标准(试行)》《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墙改、散装工作要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6月至7县住建局对县行政区域预拌砂浆需求进行初步摸排调研,结合我县实际,初步拟定明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范围及砂浆禁现要求,202384日,我局召开研讨会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初稿,后经过多轮修改,8月22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工作内容

全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砂浆禁现的范围。第二部分明确砂浆禁现时间,以及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类型。第三部分从建设、监理、施工三个责任主体明确砂浆禁现工作要求及如何落实。第四部分明确了新建预拌砂浆项目基本要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产品质量要求。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了砂浆禁现监管的要求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工作目标

提升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功效节能降耗,促进施工现场降低噪音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工程质量。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7359238
来信来访渠道
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 237300)
其他渠道
3206115476@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12023829日收到来电反馈:

   方先生(182*****3215):建议明确不具备使用砂浆条件的一些的项目可以不使用预拌砂浆。

2202394日收到来电反馈

刘女士158 ***** 071):交通工程是否也要禁止预拌砂浆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9月25日 14时48分

2023823日至2023922日,县住建局向社会征集对 《关于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2条,采纳1条,不采纳1条,特此说明。

 

序号

反馈来源

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1

来电反馈

(方先生182*****3215

建议明确不具备使用砂浆条件的一些的项目可以不使用预拌砂浆。

采纳

已纳入方案考虑

2

来电反馈

(刘女士158*****071

交通工程是否也要禁止预拌砂浆。

 

不采纳

预拌砂浆应用主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文件

住建管函20239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各工程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标准(试行)》等规定和六安市住建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我县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

金寨县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工程。

二、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时间

(一)2023121日以后招标及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鼓励2023121日前招标及开工的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含干粉砂浆);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1、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3、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

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5、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四、合理布局,确保预拌砂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六安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属地总体规划布局和工业用地性质。所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应通过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设全封闭的工业厂房,配备自动化的工艺装备,具备必要的试验室检测设施、设备;

3、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20万吨/年规模以上,配备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施,且散装发放能力达到100%

4、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120立方米/时的生产能力;

5、预拌砂浆企业扬尘防治措施参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中有关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要求执行。

(二)严格预拌砂浆质量控制。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环保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五、加强监管,确保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

(一)县住建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属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善备案和备案初审工作;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六、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七、附则

本通知自2023121日起正式实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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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

 

解读

金寨县住建局部门解读《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工地扬尘污染一直为大气污染的大气污染源之一,我县已全面实现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的扬尘主要来源于现场搅拌砂浆,同时现场搅拌砂浆还存在质量不稳定、材料浪费大、品种单一、文明施工程度低等问题。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标准(试行)》《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墙改、散装工作要点的通知》及省、市关于促进墙改散装工作发展有关要求,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完善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建筑工地砂浆禁现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促进预拌砂浆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六安市已于2015年正式落实市城区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兄弟县区也先后出台了本地区砂浆禁现文件,落实我县砂浆禁现工作势在必行。

三、起草过程

今年8月,县住建局经过初步调研摸排,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为主要依据,充分参考其他地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明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范围及砂浆禁现要求,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县发改委、公管局、规划中心、重点处等多部门征求意见,2023年8月23日至9月21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中讨论后出台本文件。

四、工作目标

提升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功效节能降耗,促进施工现场降低噪音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五、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明确了砂浆禁现的范围和事件,202312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部分特殊情形可现场搅拌砂浆。第三部分从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图审等多个责任主体明确砂浆禁现工作要求及如何落实。第四部分明确了新建预拌砂浆项目基本要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产品质量要求。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了砂浆禁现监管的要求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七部分为本通知实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渐进式落实砂浆禁现工作。本通知是2023111日印发,正式实施日期为2023121日,同时对已经开工的项目鼓励采用预拌砂浆,给企业和施工项目一定的过渡期,避免一刀切式政策。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县住建局将督促属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善备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现场搅拌砂浆的,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解读单位: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建筑业监管股股长王雪婷

联系电话:7359238

联系地址:新城区江环北路住建局办公楼三楼建筑业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