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金寨县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3-09-18 00:00 ] 至 [ 2023-10-18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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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1018日前反馈至县城管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1018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邮箱(jzxqglb@163.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红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三楼,来信请注明《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方式:0564-2716080,蒋主任

附:《 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能,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本县非住宅小区、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是指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物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经梅山镇人民政府、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勘查确认并审核同意后直接使用。

第三条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管局负责本县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梅山镇人民政府为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日常组织和指导对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县城管局负责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住宅小区物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住宅小区物业重大安全隐患的紧急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从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按规定支付。如有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规定补交、续筹。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资金不足业主补交筹措资金前,经县政府批准后,统筹财政资金,保障紧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梅山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合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项目进行勘查核实及确认,调解处理因维修资金紧急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物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妥善监管,调剂县财政资金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为维修过程中需要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鉴定,督促整改、验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电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鉴定,督促整改、验收;

县应急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核定,督促整改、验收;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鉴定,督促整改、验收;

县公安局负责依规查处在维修施工过程中扰乱治安案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顶、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占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后发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六)其他不应列支的费用。

第八条  实施紧急维修的,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具有相应行业监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县城管局和梅山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严格按照程序申报,主动公开公示,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第九条  适用紧急维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及时做好现场记录、拍照等证据保全,填写《金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表》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

(二)勘查确认。

县城管局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立即受理备案,组织梅山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现场勘查,出具《紧急维修项目现场勘查表》和鉴定意见,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经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书面明确紧急维修内容。

(三)制定方案。

属于维修资金紧急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在取得现场查勘鉴定意见书后立即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紧急维修方案,报县城管局审核。

紧急维修方案包括紧急维修范围、维修程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及竣工验收方式、维修预算、费用分摊明细表、紧急维修工程费用结算原则等内容。

县城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会议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人将紧急维修方案、县城管局审核结果和相关部门现场查勘鉴定意见在住宅小区公告。

(四)施工管理。

1.申请人按照县城管局审核后紧急维修方案,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并与受益业主代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聘请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共同参与施工监督;

2.施工期间,工程造价增加5%以上的,由申请人、受益业主代表、监理单位签署变更意见,并在小区内公示。

(五)竣工验收。

1.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县城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人员依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果或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后3天内应当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工程竣工决算书应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检测(鉴定)费用、工程招标代理费用、工程监理费用、审计费用等其他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列入维修工程成本,分摊到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决算书、紧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分摊清册要在维修项目所在小区向业主公示,拍照存档。

(六)资金结算。

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申请人收集相关材料报县城管局,提出维修资金结算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结算手续:

1)紧急情况现场记录、拍照等证据、紧急使用的申请及联合勘查表、鉴定意见;

2)紧急维修方案使用通知、紧急维修方案(附公示照片);

3)施工合同(附施工进度图片)

4)工程量签证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6)工程竣工决(结)算书;

7)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紧急维修工程决算费用的审计报告;

8)维修费用清单、发票、公示照片、维修费用分摊清册等材料;

9)其他相关资料。

县城管局在收到结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组织公示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划转通知,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可列支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完成结算手续。

如遇突发性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才能排除险情的,可由申请人提出合理的使用方案,经县城管局组织查勘认定和审核后,先实施维修,再按照应急维修使用程序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和资料。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人应对申请使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关于《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现就《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业主权益,加快维修资金申报使用效率,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借鉴芜湖市、阜阳市的有关经验和做法,起草了《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制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符合清单内容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可直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畅通紧急使用渠道,优化紧急使用流程。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 820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初稿,经集体讨论修改后,95日又征求了部分县直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在研判的基础上形成本征求意见稿,即将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紧急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快紧急维修资金使用进度,完善紧急维修使用流程,优化资金审批程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2716080
来信来访渠道
金寨县新城区红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三楼
其他渠道
jzxqglb@163.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1)9月20日通过电话渠道反馈:

冯女士,建议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程序更加简化,能真正启动。

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2)9月21日通过电话渠道反馈:

汪先生,建议将第三条里的“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的“负担人”改为“承担人”。

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3)9月22日通过电话渠道反馈:

谢女士,建议施工验收成员增加业主委员会。

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4)9月24日通过电话渠道反馈:

陈先生,建议将第五条里的“如有维修资金不足的,”的“有”去掉。

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5)9月25日通过电话渠道反馈:

聂先生,建议《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尽快出台。

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10月27日 11时47分

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8日,县城管局向社会征集对《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线上反馈,其他渠道收集意见共5条,采纳5条,特此说明。

序号

反馈来源

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1

冯女士(电话渠道反馈)

建议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程序更加简化,能真正启动。

采纳

方案出台立即落实

2

汪先生 (电话渠道反馈)

建议将第三条里的“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的“负担人”改为“承担人”。

 

采纳

修改后表述更加规范

3

谢女士(电话渠道反馈)

建议施工验收成员增加业主委员会。

 

采纳

已包含了

4

陈先生(电话渠道反馈)

建议将第五条里的“如有维修资金不足的,”的“有”去掉

 

采纳

修改后表述更加规范

5

聂先生(电话渠道反馈)

建议《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尽快出台。

 

采纳

方案审核程序完毕后立即出台

 



 

文件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2023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金寨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0


金寨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紧急启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能,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是指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条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管局负责本县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如维修资金不足,由业主按照规定续交。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业主续交资金前,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资金保障紧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县审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乡镇及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城管局及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维修过程中需要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服务,配合物业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维修资金审核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提供技术服务,配合物业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维修资金审核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安全隐患排查、鉴定,督促整改、验收,配合物业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维修资金审核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核定,指导整改,配合物业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维修资金审核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鉴定,督促整改、验收,配合物业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维修资金审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维修施工过程中违法犯罪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因维修资金紧急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县城管局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涉及电梯、消防等专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检测维修意见,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并在小区公告后直接申请使用,使用人及时向业主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回答业主质询。

第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人应对申请使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目前小区房屋质量超质保期后,维修需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资金启用流程复杂、表决通过难度大,造成很多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且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当前亟需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用办法,简化审批流程,强化过程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制定《规定》,完善紧急情况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启用流程,简化资金审批程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由金寨县城管局牵头,制定了金寨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用暂行规定(初稿);

(二)96日,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市监、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意见征求座谈会,对上述方案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

(三)918日至1018日,经论证后的方案,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均在30天以上;

(四)县城管局结合相关部门和群众反馈意见建议,1025日形成了《金寨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用暂行规定》(送审稿),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审查结果进行修改。

(五)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金寨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用暂行规定》,自20231120日起实施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能,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主要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以确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其中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是指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规定遵循方便快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县城管局负责本县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如果维修资金不足,由业主按照规定续交。在业主续交资金前,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资金保障紧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县审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乡镇及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相关工作。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创新举措

(一)细化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县城管、审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乡镇及社区等单位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申请使用的职责,强化协作配合。

(二)明确紧急清单。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小区危及安全的8种紧急维修情形清单,对电梯、消防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维修,明确需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审核把关。

(三)简化申请流程。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对于符合紧急维修的情形,取消小区业主投票表决环节,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报县城管局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四)规范工程验收。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监管,针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验收提交材料。

(五)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失职等行为的,加大惩罚力度,严厉查处。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县城管局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维修使用结果在小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平、公正,确保维修基金使用合规,切实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

(二)加大对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启用暂行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县城管局

解读人:李鸿胜、苏举端

联系方式:0564-2716080

联系邮箱:jzxqgl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