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金寨县财政局 征集时间:[ 2021-09-30 00:00 ] 至 [ 2021-10-30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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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一、反馈时间

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1030日前反馈至县财政局

二、联系方式

    2571704363@qq.com

联系电话0564-7359025

 

 

                                                                                         金寨县财政局

                                                                                                                    2021930

 

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特色产业链式发展,根据《金寨县特色产业链式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是指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城投等公司筹集用于特色产业链式发展的资金,首次注入20000万元,以后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注入,建立可持续、长效投入机制。

第三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主体公司(以下简称主体公司”)负责运营。

第四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支持范围: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规范化标准化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藏保鲜、仓储物流等。

第五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采用优先股方式投资。

1.持有股权,享受股东权利,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根据投资项目风险程度约定固定收益,原则上年化收益率35%

第六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主体公司可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债权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季节性资金需求予以扶持,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利率执行,并依规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项目必须在金寨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或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中筛选;

2.主体公司负责开展专业尽职调查从公司治理结构到发展沿革、运营现状、财务、税务、法律合同、资产等各方面对拟投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农业专家对拟投企业出具尽调报告

3.县相关产业专抓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收益率、回购条款等;评审通过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主体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投资主体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投后跟踪调查,发现投资企业出现危机、陷入困境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并将处置情况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绩效管理采取全流程管理模式:

1.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谋划申报项目入库时,应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广泛进行论证,做到绩效目标设置科学合理;

2.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核批复项目时,同步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加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4.每年度末,项目主管部门对其主管项目经营主体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投资收益使用:设定绩效目标,主要用于对所支持的龙头企业予以绩效奖补等。建立以营业收入、产值、税收和联农带农等因素的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分年度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将当年投资收益全额奖励企业;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80分(含80分)~90分的为良好,将当年投资收益70%奖励企业;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60分(含60分)~80分为一般,将当年投资收益50%奖励企业;60分以下不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退出机制:采用一企一议一策方式签订《优先股股权投资协议》。

1.退出期限和比例:根据投资的农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投资收回期,原则上为13年,并根据投资企业预期收益规模确定投资退出比例;

2.退出方式: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等方式;

3.退出价格:按照投资金额+应收投资收益确定;

4.收回的投资及投资收益资金持续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发展投资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相关部门在推进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1.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2.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3.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金融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特色产业发展“138+N”“6969”工程目标任务,加快全县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带动小微经营主体和农民增收,县委县政府决定,自2022年起每年投入特色产业链式发展资金5亿元,其中1亿元左右资金通过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运作,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为此,县财政局会同县城投公司、县直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起草了《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19月,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城投公司及农业主管部门,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金融政策,对有关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后起草初稿。930日至111日,县财政局将初稿在政府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并发送县直相关产业发展部门进行征求意见,结束后及时进行完善。111日,县委县政府主持召开办法讨论,县直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负责人对办法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县财政局会同县城投公司对办法重新进行完善,形成终稿。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11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8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3.财政金融相关规定

三、主要意义

一是明确资金来源。办法中所指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是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城投等公司筹集用于特色产业链式发展的资金,并建立补充长效投入机制。

二是确定投资范围。办法对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支持范围进行了明确,即重点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规范化标准化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藏保鲜、仓储物流等。

三是约定资金使用。办法规定,农业发展资金采用优先股方式投资,即:持有股权,享受股东权利,但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投资项目风险程度约定固定收益,原则上年化收益率35%;投资期限:原则上按13年。同时,规定农业发展资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的50%;在资金阶段性闲置时,农投公司可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债权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季节性资金需求予以扶持,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利率执行,并依规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是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办法对拟投资项目选择、专业尽职调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投后跟踪调查、风险处置等情况进行规定。

五是对绩效、收益及退出管理进行规定。办法对项目绩效管理流程、收益如何使用、资金退出等进行约束性规定。同时,对追责、免责等进行了明确。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7359025
来信来访渠道
县财政局大楼
其他渠道
邮    箱:2571704363@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9月18日 15时29分

   2021年9月30日至2021 年10月30日期间,财政局在县信息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集《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文件

 

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特色产业链式发展,根据《金寨县特色产业链式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是指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城投等公司筹集用于特色产业链式发展的资金,首次注入20000万元,以后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注入,建立可持续、长效投入机制。

第三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主体公司(以下简称主体公司”)负责运营。

第四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支持范围: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规范化标准化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藏保鲜、仓储物流等。

第五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采用优先股方式投资。

1.持有股权,享受股东权利,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根据投资项目风险程度约定固定收益,原则上年化收益率35%

第六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主体公司可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债权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季节性资金需求予以扶持,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利率执行,并依规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项目必须在金寨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或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中筛选;

2.主体公司负责开展专业尽职调查从公司治理结构到发展沿革、运营现状、财务、税务、法律合同、资产等各方面对拟投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农业专家对拟投企业出具尽调报告

3.县相关产业专抓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收益率、回购条款等;评审通过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主体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投资主体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投后跟踪调查,发现投资企业出现危机、陷入困境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并将处置情况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绩效管理采取全流程管理模式:

1.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谋划申报项目入库时,应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广泛进行论证,做到绩效目标设置科学合理;

2.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核批复项目时,同步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加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4.每年度末,项目主管部门对其主管项目经营主体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投资收益使用:设定绩效目标,主要用于对所支持的龙头企业予以绩效奖补等。建立以营业收入、产值、税收和联农带农等因素的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分年度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将当年投资收益全额奖励企业;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80分(含80分)~90分的为良好,将当年投资收益70%奖励企业;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60分(含60分)~80分为一般,将当年投资收益50%奖励企业;60分以下不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退出机制:采用一企一议一策方式签订《优先股股权投资协议》。

1.退出期限和比例:根据投资的农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投资收回期,原则上为13年,并根据投资企业预期收益规模确定投资退出比例;

2.退出方式: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等方式;

3.退出价格:按照投资金额+应收投资收益确定;

4.收回的投资及投资收益资金持续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发展投资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相关部门在推进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1.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2.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3.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金融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