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现将《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6月26日前反馈至县住建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住建局邮箱(1743463104@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江环北路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7062798,联系人:袁主任。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248号令)、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领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租住县本级公租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第三条 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坚持“应补尽补、公开公正、租补分离、管办分开”的原则,申请人需按租赁合同约定先缴纳租金后,再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第四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依照有关规定,可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免收有效合同期内应缴纳的租金。
第五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应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同一家庭仅可申请一套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实行公租房配租保障,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并结合申请人的实际现状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便捷办理配租手续。
第七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第八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不得与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双招双引”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同时享受。
第九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家庭成员指申请人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县住建局是县本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拟定和租赁补贴联合审核协调、审核结果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租房市场化运营、租金收取、维护维修、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婚姻状况核查和城镇低收入人口家庭申请人复核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状况核查等工作;
县审批局负责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核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车辆信息核查等工作;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含低收入家庭)等工作;协助做好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县城规划区非农业户口家庭且在本地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赡养关系;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其中申请人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以录入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唯一住房为D类危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注册经营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县城规划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6个月在本县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或经营地址需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城规划区环卫企业、公交运输企业工作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3.连续在县城规划区工作且缴纳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等证明材料)原件;
3.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原件(符合免收租金条件的除外);
4.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毕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扫描件;
3.企业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明细扫描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单位正式录用文件、职工养老保险扫描件);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扫描件;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扫描件;
3.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明细扫描件;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扫描件;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1.《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扫描件;
3.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明细扫描件(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无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扫描件;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包括符合免收租金条件的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社区,经社区和梅山镇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并签署意见后,由社区代为线上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自行进行线上申请(所有申请均可在县政府网、金寨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
(二)审核:县住建部门会同梅山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公安、自然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收入、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反馈意见。申请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三)登记:县住建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由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 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批准后免收有效合同期内应缴租金。
(二)公租房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三)公租房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的,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6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或依规追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隐瞒收入、财产、房产等,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等必要证明材料骗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用途、结构、现状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六条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保障对象的房产、车辆、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梅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第十八条 对在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报县纪委监委依规追究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研究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2018〕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2.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3.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4.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未重复享受我县其它住房保障政策。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2
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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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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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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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 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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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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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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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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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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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的劳动 (聘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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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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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就业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 系 |
身 份 证 号 码 |
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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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银行账号或卡号(租赁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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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及 网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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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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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与本人就业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栏填写:妻子、丈夫、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公婆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工作单位”栏是指申请人现签订劳动合同或录(聘)手续的用人单位。
5.申请保障方式勾选“实物配租”。
6.“申请人银行账号或卡号”指: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7.“开户行及网点”栏是指:办理个人金融账户的银行具体名称(如xx银行xx支行<营业部>)。
8.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对应优先情况(如无房证明等)的证明材料。
9.联系方式有变动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10.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填表须知》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附件3
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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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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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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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县 镇 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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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基本 情况 (含 本人)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工作 单位 |
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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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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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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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是否 拥有机动车辆 |
是□ |
车辆具体情况 |
车主 |
车型 |
车牌号 |
购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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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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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 住房情况 |
房 屋 地 址 |
产权性质 |
建筑面积(m2) |
产权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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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现有 住房 情况 |
自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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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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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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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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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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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或 卡号(发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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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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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交 租金情况 |
特困人员 □ 支出型困难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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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户籍地 社区审查 认定意见 |
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房产、车辆、资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后,认定该户属(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免收租金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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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镇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认 定 意 见 |
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认定该户属(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免交租金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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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意 见 |
经与有关单位联合会审,该户(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免收租金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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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审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附 件 3 填 表 说 明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妻子、丈夫、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公婆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工作单位”栏是指申请人现劳动就业的单位。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栏填写:申请家庭自申请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
6.保障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所有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有机动车辆的在“是□”内打“√”,无机动车辆的在“否□”内打“√”并填写车辆具体情况。
7.现有住房情况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和地下室等。
8.申请保障方式勾选“实物配租”。
9.“银行账号或卡号”栏是指: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10.“开户行及网点”栏是指:办理个人金融账户的银行具体名称(如××银行,××支行(营业部))。
11.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对应优先情况(如无房证明等)的证明材料。
12.联系方式有变动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13.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填表须知》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附件4
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贴申请表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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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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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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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县 镇 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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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型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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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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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含 本人)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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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
_________________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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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是否 拥有机动车辆 |
是□ |
车 辆 具体情况 |
车主 |
车型 |
车牌号 |
购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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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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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 住房情况 |
房屋地址 |
产权性质 |
建筑面积m2 |
产权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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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 住房 情况 |
自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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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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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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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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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或卡号(发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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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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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承 诺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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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户籍地社 区 审 查 认 定 意 见 |
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房产、车辆、资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该户属(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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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镇人 民 政 府 审 查 认 定 意 见 |
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认为该户属(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 (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附 件 4 填 表 说 明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本人、妻子、丈夫、儿子、女儿、父亲、母亲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工作单位”栏是指申请人现劳动就业的单位。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栏填写:申请家庭自申请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
6.保障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所有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有机动车辆的在“是□”内打“√”,无机动车辆的在“否□”内打“√”并填写车辆具体情况。
7.现有住房情况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和地下室等。
8.申请保障方式勾选“实物配租”。
9.“银行账号或卡号”栏是指: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10.“开户行及网点”栏是指:办理个人金融账户的银行具体名称(如××银行,××支行(营业部))。
11.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对应优先情况(如无房证明等)的证明材料。
12.联系方式有变动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13.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填表须知》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关于《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我单位起草了《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县出台的《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2018﹞6号)文件,经过6年多时间的实施,其局限性日益显现,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0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做好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拟定了《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248号令)。
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4.《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前期由县住建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和梅山镇人民政府的业务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经过多次调研、商讨拟定了《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并将讨论稿提请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2024年5月24日形成《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面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租赁补贴标准、监督与管理、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等四类对象。第四条新增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依照有关规定,可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免收有效合同期内应缴纳的租金。第七条明确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第八条明确公租房租赁补贴不得与我县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同时享受。第十条界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梅山镇人民政府、社区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所需提交的资料,第十三条建立了梅山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社区初审、部门联动复审、住建部门终审及公示的审核程序。
第三章 租赁补贴标准。第十四条对租赁补贴标准予以明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资料纳入保障范畴、违规承租应当解除合同并退回公租房、违规承租应当腾退公租房等违规情形予以了明确,并规定了相应处置办法。第十六条规范了动态审核机制,梅山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强化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日常监管以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明确解释权,同时废止《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2018〕6号文件》文件。
五、工作目标
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确保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线下反馈 |
建议增加可以调换房屋的条款。 |
不采纳 |
不在本次征求意见范围之内(实际实行人性化政策,轮候配租,如有更满意的房源,可去县国资公司申请换房),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2 |
线下反馈 |
针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认为:公租房政策应是为了保障在金寨县就业工人员的个人政策,将申请条件扩大到家庭成员是不合理的。 |
不采纳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及相关规定公租房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3 |
线下反馈 |
建议可以线下办理。 |
保留 |
目前我县使用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常态化受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建议使用线上办理,更加便捷(若确实因系统问题不能线上提交,且系统工程师也无法解决,可携带完整资料线下办理),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4 |
线下反馈 |
建议将无房职工和外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缴存地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金寨县当地。 |
不采纳 |
结合安徽省住建厅建保〔2018〕158号文件以及六安市市本级的租赁住房补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了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需与金寨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当地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条件,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5 |
线下反馈 |
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第四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
不采纳 |
公租房保障政策主要为兜底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需财产、收入满足相应标准,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6月28日 8时50分
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县住建局向社会征集对《金寨县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线上及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共5条,采纳1条,不采纳4条,特此说明。
序号 | 反馈来源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线下反馈 (汪**(2024.5.27)) |
建议增加可以调换房屋的条款。 | 不采纳 | 不在本次征求意见范围之内(实际实行人性化政策,轮候配租,如有更满意的房源,可去县国资公司申请换房),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2 | 线下反馈 (许*(2024.5.28)) |
针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认为:公租房政策应是为了保障在金寨县就业工人员的个人政策,将申请条件扩大到家庭成员是不合理的。 |
不采纳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及相关规定公租房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3 | 线下反馈 (余**(2024/6/05)) |
建议可以线下办理。 | 保留 | 目前我县使用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常态化受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建议使用线上办理,更加便捷(若确实因系统问题不能线上提交,且系统工程师也无法解决,可携带完整资料线下办理),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4 | 线下反馈 (李*(2024/6/10)) |
建议将无房职工和外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缴存地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金寨县当地。 | 不采纳 | 结合安徽省住建厅建保〔2018〕158号文件以及六安市市本级的租赁住房补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了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需与金寨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当地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条件,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5 | 线下反馈 (周*(2024.6.18) |
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第四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 不采纳 | 公租房保障政策主要为兜底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需财产、收入满足相应标准,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理解。 |
文件
关于印发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住建〔2024〕45号
梅山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公安局
金寨县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租房租赁补贴即为租住公租房发放的租金补助,主要面向租住县本级公租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第三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的,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60%。
第四条 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坚持“应补尽补、公开公正、租补分离、管办分开”的原则,申请人需按租赁合同约定先缴纳租金后,再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第五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应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同一家庭仅可申请一套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实行公租房配租保障,公租房运管单位根据房源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便捷办理配租手续。租住公租房的城镇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申请、审核后,直接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即缴纳市场租金的20%部分)。
第七条 县住建局是县本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拟定和租赁补贴联合审核协调、审核结果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负责统筹公租房租金、安排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婚姻状况核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状况核查等工作;
县审批局负责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核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车辆信息核查等工作;
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租房市场化运营、日常监管、维护维修、租金收取、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含低收入家庭)等工作;协助做好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唯一住房为D类危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注册经营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6个月在本县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
2.申请人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且在本县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卫企业、公交运输企业工作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3.申请人连续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作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4.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企业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单位正式录用文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1.金寨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明细(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无需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地址所在地社区线下提出申请,也可自行在县政府网站、金寨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线上申请。
(二)审核: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审批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及梅山镇,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反馈意见。申请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三)登记:县住建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由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追回承租人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人口、合同、婚姻状况等材料,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用途、结构、现状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二条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保障对象的房产、车辆、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梅山镇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第十四条 对在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信息查询,以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信息或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已享受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征迁临时过渡费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2.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新就业无 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交司机或环卫 工人)
附件1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未重复享受我县其它住房保障政策。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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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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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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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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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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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类型 |
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
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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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含 本人) |
姓名 |
与 申请 人关 系 |
婚 姻状 况 |
工 作 单 位 |
身份证号 |
是否拥有 机动车辆 |
机 动 车 辆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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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住房情 况 |
房屋地址 |
产权性质 |
建筑面积(㎡) |
产权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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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 住房 情况 |
自 有 住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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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租 公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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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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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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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 行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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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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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 诺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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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户籍地社区审查认定意见 |
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房产、车辆、资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该户属(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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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镇人 民政府审 查认定 意见 |
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认为该户属(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对应优先情况的证明材料。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栏填写:申请家庭自申请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
5.现有住房情况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和地下室等。
6.“申请人银行账号”栏是指: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银行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及网点”栏是指:办理个人金融账户的银行具体名称(如xx银行xx支行)。
7.联系方式有变动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8.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附件3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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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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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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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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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 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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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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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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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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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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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的劳动 (聘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申请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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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 情况(含本人)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 系 |
身 份 证 号 码 |
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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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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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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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对应优先情况的证明材料。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工作单位”栏是指申请人现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聘)用手续的用人单位。
5.“申请人银行账号”指: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银行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及网点”栏是指:办理个人金融账户的银行具体名称(如xx银行xx支行)。
6.联系方式有变动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7.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解读
金寨县住建局总工程师陈福青解读《关于印发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8月26日,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金住建〔2024〕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对象、条件要求、补贴标准以及相关流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确保进一步做好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现将《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出台了《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2018〕6号),政策实施6年多以来,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有效保障了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但其局限性日益显现,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我县紧紧围绕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因城施策,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健全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制度,我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4年上半年着手文件调整工作,召开研讨会议,起草了本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27日至6月6日公开向群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24年7月召开有关部门联动会议讨论,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8月26日完成文件的印发,并在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于9月26日正式生效。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先租后补,分档确定补贴标准,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更好的服务我县公租房承租对象,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主要内容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金住建〔2024〕45号)延续了《《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2018〕6号)公租房市场化运营,“管办分开、租补分离”等内容,共四章21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保障对象进行了划分。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分档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城镇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申请、审核后,直接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即缴纳市场租金的20%部分);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的,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60%。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主要对申请对象需满足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核流程进行了规定。(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相较于之前的政策,该类群体的范围有所放宽;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唯一住房为D类危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除外)。(2)城新就业无房职工应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6个月在本县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且在本县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4)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应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卫企业、公交运输企业工作;已与用人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作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除外);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材料,县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承租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金核减或租赁补贴的,应当终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追回承租人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对在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对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明确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创新举措
一是实现了常态化受理。联合社区、梅山镇、县民政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审批局等单位,采取常态化受理群众的补贴申请的方式,更加合理、人性化。二是采用全程网上办公。采用公租房租赁补贴系统进行办公,申请人可在网上按照流程进行注册申请。各审核单位按照规定在网上采取无纸化办公,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物质资源。
七、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审核管理。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补贴审核制度,租赁补贴实施动态管理、数据化管理。
二是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局是县本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拟定和租赁补贴联合审核协调、审核结果登记等工作;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负责统筹公租房租金、安排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审批局、梅山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工作职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房产状况核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户籍、车辆信息;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租房市场化运营、日常监管、维护维修、租金收取、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八、名词解释
1、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
九、解读人信息
解读单位: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总工程师陈福青
解读时间:2024年8月27日
咨询电话:0564-7062798
地址:新城区江环北路住建局办公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