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007-00019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裁决 发文日期: 2020-07-13 10:40:36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7-13 10:40:36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目录(2019新修订)
文  号: 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目录(2019新修订)

2020-07-13 10:40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文字大小:[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裁决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定 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责任认定阶段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方。
4、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调解程序对经营者进行调解的;
2、调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调解过程中发现成经营者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在调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调解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与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技术分析和鉴定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形成《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3、责任认定阶段责任:依据有关规定,根据维修档案和《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确定责任方。
4、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调解程序对承修企业进行调解的;
2、调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调解过程中发现成维修企业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在调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调解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