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1712-0001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公开 发文日期: 2017-12-08 15:46:04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2-08 15:46:04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权威发布】事关所有六安人,六安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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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事关所有六安人,六安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出台!

2017-12-08 15:46来源:金寨县政府办文字大小:[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我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出台!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六安市位于安徽西部,地处淮河、巢湖流域中上游,境内水资源丰富。境内有淠河总干渠、淠河、史河、杭埠河等7条主要河流;以佛子岭、梅山、磨子潭、响洪甸、龙河口、白莲崖六大水库为依托兴建的淠史杭综合利用工程,是我国最大的人工灌区。六安市的六大水库是重要水源保护区和生态屏障区,肩负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重重任。淠河总千渠是六安市唯一的地表水水源地,清醇甘冽的淠河水还输往合肥市,是省城居民的主要水源。我市发源的地表水东淝河还是淮南市的补给水源地。史河是金寨县、叶集区、河南省东部的地表水水源地,六大水库涉及近25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摆在重要战略位置。积极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2008-2020年)》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明确环境监管的具体要求,制定饮用水源保护措施,明确职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市本级有取水口4个(一水厂、二水厂、东城水厂、新城水厂),四县区各有1个取水口,均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水源地保护区。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我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水量达标率常年稳定在100%。

为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护群众饮水安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审时度势、慎重决策,《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应运而生。

12月1日下午,六安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并分别对本次条例制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答疑。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本条例从2016年初开始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等相关工作历时十九个月。2017年9月29日,经过多次修改的草案被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成为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条例共5章、31条,

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鉴于我市饮用水水源主要是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所占比例较小,且有关上位法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经作出规定,本条例没有新的制度加以补充,因此条例适用范围特指“城乡集中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条)。

(二)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的资金(第三条);全市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实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第十九条)。鉴于我市拥有淠史杭灌区这一特色,条例在概括规定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环保、水利、国土、住建、规划、卫计、农委、城管和淠史杭等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密切联系的有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细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制度。规定了在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准保护区的四种情形(第九条);在准保护区增加禁止擅自筑坝围堤,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等行为(第十条);在二级保护区增加禁止网箱养殖、施用农药,在水体放养畜禽、捕捞、投放饵料垂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洗刷车辆等行为(第十一条);在一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细化了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第十二条);除在一级保护区禁止使用化肥农药外,规定在准保护区内合理使用化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对自愿停止施用化肥并与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第三款)。

(四)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鉴于我市山区的地理状况,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域增划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五)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稳定的重要指标是铁锰含量,与河道采砂有重要关联,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河道采砂并不足以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因此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市区以及县城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许可;强化水利、环保、公安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有特殊需要,可以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的采砂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十八条)。

(六) 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对上位法没有直接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9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作为、滥作为、玩忽职守的7种行为给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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